1、礦井瓦斯管理工作由礦總經理和總工程師負責,通防管理部負責瓦斯管理的具體工作,有關單位協助通防管理部搞好瓦斯管理工作,安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2、礦每年要制定防治瓦斯工作規劃,并從采掘設計、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事故發生。
3、礦必須按規定配足瓦斯檢查工和瓦斯檢查儀器。
4、礦井重點區域、重點采掘工作面、甲烷涌出量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專門的瓦斯治理措施。
5、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匯報恒源公司調度。甲烷超限濃度界定:采掘面及上隅角甲烷濃度超過1.5%;采區回風巷、采掘面回風流甲烷濃度超過0.8%;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甲烷濃度超過0.75%。
6、必須全面掌握煤層的瓦斯情況和變化規律,如瓦斯地質、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等。
7、每年測定和計算一次礦井、采區、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掌握礦井的瓦斯來源及涌出規律。
8、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抽采半徑等參數。
9、瓦斯檢查工應由事業心強、身體健康、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采掘崗位工作一年以上、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新調入的瓦斯檢查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取得特殊工種合格證,上崗后還應定期進行輪訓和考核。瓦檢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合格的要及時調出,并及時補充瓦斯檢查工,瓦斯檢查工的調出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瓦斯檢查儀器要定期校正、定期進行計量檢定,及時維修,確保完好。
10、礦副總及以上領導、爆破工、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檢查密閉墻時必須攜帶甲烷、氧氣兩用儀和光學甲烷檢測儀。通防管理部隊長以上的管理干部必須攜帶甲烷、氧氣兩用儀或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11、礦井每月必須編制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應由分管瓦檢放炮隊的副部長負責安排,經通防管理部長審查簽字后,報通風副總及總工程師審批。對各工作地點及巷道、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時間和瓦斯檢查員責任區域的劃分、巡回檢查的形式、交接班地點以及專職瓦斯檢查員的設置等必須在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中明確規定。瓦斯檢查地點發生變化時,要立即增補,嚴禁空班漏檢。
12、瓦斯檢查工必須按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及巡回檢查瓦斯圖表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嚴格執行巡回檢查、請示報告和交接班制度,嚴禁空班漏檢。通風調度實行跟蹤調度。每次檢查結果都必須記入巡回檢查瓦斯圖表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通知現場工作人員,并及時向通風調度匯報。做到井下記錄牌、瓦斯檢查手冊、瓦斯檢查班報(臺賬)“三對口”。
13、采、掘工作面等各瓦斯檢查點必須懸掛瓦斯檢查記錄牌。瓦斯檢查記錄牌懸掛位置:掘進巷道距迎頭不超過60m;采煤工作面懸掛在回風巷內,距工作面煤壁不超過50m。
14、井下所有地點爆破,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作業地點必須懸掛“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記錄牌。
15、瓦斯濃度超過《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16、凡井下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積存瓦斯的區域和地點,都應進行瓦斯檢查。主要有以下地點:
(1)回采工作面(包括備用采煤工作面)的具體檢查地點有:進風巷風流、工作面風流、上隅角、回風巷風流、工作面煤壁、采煤機附近、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放頂煤支架放煤口,以及回風巷沿途絞車窩、進回風巷的高冒處等;
(2)掘進工作面(包括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面)的具體檢查地點有:局部通風機上方的進風流、工作面風流、工作面回風流、煤壁、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等掘進巷道內的機電設備附近,巷道高頂或高冒處;
(3)其他檢查地點: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水平回風巷、機電硐室、鉆場、擋風墻、密閉墻內外、盲巷、頂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點、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回風流中機械電氣設備附近、井下燒焊工作地點20m范圍內的進、回風側、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等。
17、瓦斯檢查次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所有生產的采掘工作面,甲烷(二氧化碳)濃度每班至少檢查3次;甲烷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設專職瓦檢工經常檢查瓦斯。
(2)備用采煤工作面和臨時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檢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甲烷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臨時停工停風的掘進工作面,柵欄處每小班檢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和氧氣。
(3)機電硐室、炸藥庫、充電房、小絞車窩進、回風流和專供行人的通風巷道,每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其它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檢查1次。采區、 煤層、一翼、水平、礦井的總回風流,每天至少檢查一次甲烷和二氧化碳。
(4)密閉墻內、外和擋風墻外每周至少進行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檢查;若有異常情況,隨時檢查。其中開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層礦井,活動的火區每小班至少檢查1次。
(5)井下進行燒焊作業時,應隨時對燒焊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每個瓦斯檢查點進行甲烷檢查。
(6)被貫通巷道地點及回風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檢查一次瓦斯。
(7)處于回風流中停止運轉的電器設備及開關在每次啟動前附近應進行瓦斯檢查。
(8)爆破地點20m范圍內,在每次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須檢查1次起爆地點甲烷濃度。
(9)井下運轉的移動泵站和瓦斯排放巷道內的瓦斯檢查每小班不少于3次。
18、加強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防止瓦斯積聚。
19、排放瓦斯必須編制專門的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