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及區域劃分
對于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儲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
1.在大氣條件下,有可能出現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等易燃物質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3.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可燃液體有可能泄漏時,其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一)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分區
爆炸性環境的分區是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確定的。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CB 50058)將爆炸性氣體環境劃分為三級危險區域,見表3-1。
(二)危險物質釋放源
可釋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質所在位置或地點稱為危險物質釋放源。《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CB 50058)將危險物質釋放源分為三級
1.連續級釋放源。預計會長期釋放或短期頻繁釋放易燃物質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連續級釋放源。
(1)沒有用惰性氣體覆蓋的固定頂儲罐及臥式儲罐中的易燃液體的表面;
(2)油水分離器等直接與空氣接觸的易燃液體的表面;
(3)經常或長期向空間釋放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蒸氣的自由排氣孔或其他孔口(如易燃液體儲罐的通氣孔、盛裝易燃液體的油罐車的灌裝口等)。
2.第一級釋放源。預計正常運行時會周期或偶爾釋放易燃物質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劃為第一級釋放源。
(1)正常運行時會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的密封處。
(2)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安裝在儲有易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統。
(3)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3.第二級釋放源。預計正常運行時不會釋放易燃物質,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易燃物質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劃為第二級釋放源。
(1)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的密封處。
(2)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法蘭、連接件和能拆卸的管道接頭。
(3)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安全閥、排氣孔或其他孔口。
(三)危險物質釋放源與爆炸危險區域的關系
爆炸危險區域與釋放源密切相關。可按下列危險物質釋放源的級別劃分爆炸危險區域。
1.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0區。
2.存在第一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1區。
3.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2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