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有毒作業危害的監察工作,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發生,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規定。<?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除礦山開采業以外的有生產性毒物危害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有毒作業危害分級工作實行企業、事業單位自檢和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GBl2331—90《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每年進行一次生產性有毒作業分級檢測建檔,并將分級結果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匯總后逐級上報。
無分級自檢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應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檢測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分級檢測。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勞動條件分級統計報告制度,加強職業衛生監察工作,有計劃、有目標地推動企業、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