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我國生產經營單位沒有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或者職工不會使用勞動保護用品面導致的事故很多,況且還有一些小企業要錢不要命”安全不投入,根本不給職工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為此,《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入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對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注意以下幾點: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職工個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提供不符合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應當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
(2)要經常教育職工在生產勞動中按規定穿戴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對穿戴不齊或不正確的,應予以糾正、處罰或禁止其從事該作業。
(3)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維護保養、更換和定期報廢等管理制度。
(4)應當按照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性能進行必要的檢查,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人庫和發放。
(5)凡是從事多工種作業的職工,應當按照從事的主要工種發給勞動保護用品。如果發給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某些工作時確實不適用,可以另供給其所需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作為備用或借用。
(6)大專院校學生在企業實習期間,由學?;蚱髽I按“三同”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的原則供給勞動保護用品。
(7)企業使用的臨時工(含合同工、協議工季節工、輪換工,應按“三同”原則供給勞動保護用品。離開生產崗位時,由所在單位收回。委托培訓入員需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由受委托單位供給。
(8)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經常參加勞動和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的生產管理入員和安全技術人員、勞動行政部門專職勞動保護監察人員和安全監測檢驗人員,均按需要發給勞動保護用品。
(9)經國務院批準實行標志服的單位和工種,一般不得同時發放工作服,特殊需要工作服的,須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10)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提高發放范圍和標準,不準將勞動保護用品作為商品進行轉買轉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