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檢查是防止職業病的重要手段,做好崗前、在崗、離崗職業健康體檢可有效防治職業病。
1 在崗期間應定期接受職業健康檢查嗎?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應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其目的在于早期發現是否患有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或勞動者的其它健康異常改變;及時發現是否有職業禁忌證;通過動態觀察群體健康變化,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檢查周期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性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職業病的潛伏期和防護措施等因素決定,大多為1年,也有2年的。
2 關于職業健康檢查內容,國家有哪些法規?
關于職業健康檢查內容,衛生部制定有《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與《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前者主要是從衛生行政管理和監督方面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后者主要是指導、規范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行為。從這些文件中可以查詢到檢查項目與檢查周期,如可查詢從事焊錫(鉛)作業的勞動者該做哪些職業健康檢查項目,隔多長時間體檢一次。
3 經常聽到職業健康監護這個名詞,它有哪些內容?
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醫學檢查及離崗后的醫學隨訪檢查。
4 關于職業健康監護,勞動者有哪些權力和義務?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力,并有權了解本人健康檢查結果。
2)勞動者有權了解所從事的工作對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勞動者或其代表有權參與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制訂健康監護實施細則的決策過程。勞動者代表和工會組織也應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合作,為預防職業病、促進勞動者健康發揮應有的作用。
3)勞動者必須參加由用人單位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在其實施過程中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合作。如果該健康檢查項目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進行的項目,勞動者自愿參加。
4)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5)勞動者若不同意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投訴。
5 關于職業健康監護資料的應用,國家有哪些規定?
1)只能用于以保護勞動者個體和群體健康為目的的相關活動,應防止資料濫用和擴散。
2)應遵循醫學資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原則,應注意維護資料的完整和準確并及時更新。
3)勞動者有權了解自己的健康資料,并有權得到資料的復印件。
4)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用人單位、勞動者提供和解釋個體和群體的健康信息,以促進他們能從保護勞動者健康和維護就業方面考慮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
6 哪些人群需接受職業健康監護?
1)接觸需要開展強制性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必須接受職業健康監護。
2)接觸需要開展推薦性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則上應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監護。
3)雖不是直接從事接觸需要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但在工作中受到與直接接觸人員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應視同職業性接觸,需和直接接觸人員一樣接受健康監護。
7 如何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規定了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其中有些是必檢項目,有些是選檢項目。如鉛作業勞動者的必檢項目有血常規、尿常規、心電圖、血鉛或尿鉛,選檢項目有尿δ-ALA、血ZPP或FEP、血清ALT、神經-肌電圖。
8 如何理解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結論?
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結論可能有下面5種表述:
1)目前未見異常:表示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
2)復查:表示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復查;
3)疑似職業病:表示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
4)職業禁忌證:表示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描述具體疾病名稱;
5)其他疾病或異常:表示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