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朋友問筆者,“生產安全”與“職業安全衛生”有什么區別。筆者當時回答,“生產安全”是針對有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而言的,“職業安全衛生”則是針對國家認定的所有職業而言的,“職業安全衛生”不僅包含“生產安全”,其涵蓋范圍甚至比“安全生產”更廣。
對于這樣的回答,朋友不滿意,筆者自己也不甚滿意。事后,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對于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業安全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及其實用規程中是這樣描述的:職業安全衛生監管的對象包括“所有經濟活動部門、所有企業和所有雇員,不管其就業身份如何”,職業安全衛生是職業安全和職業衛生的統稱。在國家標準中,將職業安全衛生解釋為“以保障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為目的的工作領域及在法律、技術、設備、組織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應措施”。
對于安全生產,國家標準中的解釋為“消除或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保證生產順利進行”。
如此看來,職業安全衛生是保障各種職業的勞動者在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其涵蓋范圍確實比安全生產廣。這可能就是國際上普遍使用“職業安全衛生”一詞而不使用“安全生產”一詞的一個重要原因。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為了使安全生產工作與國際接軌,使用了“職業安全衛生”一詞。在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前,分管職業安全和職業衛生的原勞動部,內設職業安全衛生局。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把原勞動部的職業安全監管職能劃歸原國家經貿委,理由是“管生產的管安全”,而且自此之后,“職業安全”變成了“生產安全”;原勞動部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能被劃歸衛生部。從那時起,“職業安全衛生”一詞不僅不再出現在我國政府機構序列中,而且在社會上的使用頻率也大為降低。
筆者認為;“生產安全”與“職業衛生”是不能完全割裂的。在許多發達國家,職業安全與職業衛生的監管職能是融為一體的。目前,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監管工作由多個部門分別負責,在教育培訓、信息采集與監測、科技研究、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職能交叉,分工不夠明確,不僅造成工作上的不便,而且由于資源不能共享,重復勞動多,辦事效率低,直接影響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我國應進一步理順各個負有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間的關系,進一步完善職能,使之相互促進,共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