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以來,我國職業衛生監管職能發生了三次重大變化。第一階段是,自新中國成立到1998年,職業衛生監管主要由勞動部門負責;第二階段是,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將勞動部承擔的職業衛生監察職能,交由衛生部承擔;第三階段是,2003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進行了調整,將衛生部承擔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劃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確將此項職能劃歸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煤礦這方面的職能劃給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自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能劃轉到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來,總局和各地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認真履職、積極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并確定了今后的工作重點。
理順體制,健全機構
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是國家賦予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重要職責。還沒有劃轉職能的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要盡快向政府請示,與衛生部門協調,研究解決職能劃轉問題。對體制不順暢、機構不健全、體系不完善、監管人員少、業務不熟悉等問題,要積極向政府反映情況,爭取編辦的支持,設立專門的職業衛生監管機構或設立專門人員負責此項工作。要認真落實并履行職責,加強領導,提上日程,并將職業衛生工作納入當地“十一五”規劃之中,盡快把工作開展起來。
正確運用現行的職業衛生法律法規
為了讓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有法可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經啟動了法規與標準建設工作。起草了《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制定了《關于規范安全監管部門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執法活動的指導意見》;加快《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啟動《使用有毒物品職業安全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調研論證工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了《關于做好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
履行監督檢查和執法職能的重點是:
1.安全監管部門是執法主體
中央編辦和國務院辦公廳已發布一系列文件,賦予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職能,即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合法的相關執法主體資格與權能。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僅要明確相應職責,承接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執法權力,履行法定的義務,而且要增強法治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積極開展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
2.要正確適用法律
目前,《職業病防治法》是我國職業衛生監管工作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決定了在從事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時要以其作為依據,即在從事職業衛生監督檢查過程中,原則上不能適用《安全生產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在實施行政處罰措施時,必須以《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相應規范為準繩,確定具體的處罰種類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