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是否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對于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噪聲危害防護標準,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凡國家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噪聲危害防護等標準條件,只能高于國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時,必須以對從業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構成威脅為前提。
從事噪聲作業的勞動者,應特別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如實寫明該工作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其后果、噪聲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對此,用人單位不得隱瞞或欺騙。工作內容改變時,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沒有防護措施的高噪聲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一份,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蓋章后交給勞動者的合同,勞動者必須保存好。因為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或職業病認證問題,雖然相關法律規章中明確規定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并依法裁決,但從證據效力上,勞動合同的證明力更強。
獲得職業健康保障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這些權利在《憲法》、《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明確表述,因此,勞動者行使這些權利是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