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聯邦內的職業安全政策體系各不相同。比較有代表性的安大略省、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北部特區這3個省范圍內,公司的職業安全責任直接由公司的“董事”和“高級職員”承擔。根據《加拿大商業企業法》,董事被定義為“無論他的職位叫什么,只要他在董事的位置上,就是公司董事”。“高級職員”被定義為:“董事會主席、總裁、副總裁、秘書、保管員、審計員、首席律師、總經理、部門經理、或者其它類似崗位的負責人”。
需要補充的是,只有當董事在省內工作的時候才會被要求承擔責任。如果董事在省外工作,那么他將不會被要求承擔責任。另外,觸犯職業安全相關法律的違法行為并是“犯罪”,也不會有犯罪案底。
除各個省級職業安全法規以外,加拿大聯邦《刑法》對公司董事及管理層的職業安全責任也有相應表述。一般情況違法職業安全法律的行為不能夠導致訴訟,但是僅當觸犯《刑法》的時候,案件將被轉入訴訟程序。
加拿大安大略省職業安全健康體系架構
加拿大安大略省《職業安全健康法》(1990年)劃定了包括建筑商、許可證持有人、雇主、業主、項目經理、供應商在內的不同角色人群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同樣也劃定了“監督員”和“工人”的法律責任。
雇主當然需要承當主要的安全責任,《職業安全法》第25章:雇主必須保證:按照相關規范的要求提供設備、材料及保護裝置;生產作業應該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使用設備、材料和保護裝置應該符合規范的要求;地面、屋頂、墻、柱子等作業場所的支撐設施,應該至少滿足《建筑法》的要求。
此外,雇主還應向工人提供職業安全健康信息、操作規程和實施必要的監管;提供應急醫療設施和人員;任命有勝任能力的監察員;告知工人操作、使用、存儲、運輸任何物件、設備或者生物、化學物理材料的時候所面臨的危險;保障安全健康代表和安全健康委員會工作的正常運轉;只雇傭符合法定年限的雇員;采取必備的安全措施;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安全健康政策,并且編寫配套的實施方案;向安全代表和安全委員會報告公司的安全設施明細。
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安全責任
加拿大安大略省《職業安全健康法》第32章規定:“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和高級職員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司符合以下條件:1.《職業安全健康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2.安全監察員及其領導提出的要求;3.政府部長簽署法令的要求。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和高級職員必須遵守這條規定。”
“有效措施”的含義
在巴塔公司的案例中,3名董事因“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被起訴,他們違反了《安大略省水源法》和《安大略省環境保護法》。巴塔公司在安大略的巴塔瓦地區,公司用來制鞋的泡沫的液體被裝在一些沒有密封的圓桶里。這些液體被傾倒在地里,影響了地下水的質量。如果安大略法庭判罰該公司有罪,那么首先必須證明該公司有向自然環境傾倒污染物的事實存在,并且被告董事也必須有促動該違法事件發生的證據。
法庭將依據以下條款判定董事是否有罪或者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第一、該名董事是否為公司創建了污染防控體系?公司內是否有監察員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是否有其他董事曾經對該名董事進行勸阻?第二、該名董事是否為高級職員制定了以下條款:建立符合作業環境相關法律法規的工廠管理體系,定期面向董事的匯報制度,第一時間將安全隱患向董事匯報制度。
執法
加拿大安大略省《職業安全健康法》的執法機關是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勞工部門。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的行為有可能引發訴訟,但這種訴訟并不經常發生,而且被告必須在一年內被起訴,這也是限制引發訴訟發生的一種舉措。如何判定違法行為是否引發訴訟,并不是公開的政策。另外,雖然大家都知道安大略省2002年共有459起有罪判例;2003年,共有618起訴訟,但是沒有政府公布被判有罪的董事和高級職員的人數。董事的行動影響和實際工作,要比政策文本更有說服力。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BC省)職業安全健康體系架構
根據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工人賠償法》第三部分的要求,各類單位都有提供安全健康作業條件的義務。業主、供應商、工人和管理者都有安全健康方面的責任,但是雇主對安全健康負有主要責任。《工人賠償法》第115條規定,1.每名雇主必須確保所有工人的安全健康;必須遵守這部分規定以及其它規章法令的要求。2.雇主必須采取各種措施防控作業場所的危險源,確保工人能了解工作中所有的危險因素,確保工人能了解享有的各項法律法規賦予權利的內容,建立符合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供和維護各項法律法規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設施,并確保工人正確使用;為雇員提供必需的信息、操作規程、培訓和監督,確保在作業場所每個雇員的安全健康;制作《工人賠償法》和其他法規的易讀副本,發放給每一名雇員;要與聯合委員會和工人安全健康代表商議、協作處理安全健康相關事宜;要與董事會、高級職員等所有在《工人賠償法》中承擔責任的人合作處理安全健康的相關事宜。
《工人賠償法》第215部分指出,公司董事違背他職責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如果被告能夠證明他“做了很多有效的努力,防止違法事件發生”,他將被判無罪,但是很顯然,BC省還沒有任何判例證明“有效的努力”是什么意思。執法部門制定的導則規定,如果被指控者在作業場所采取了“所有的可行性措施”,那么他將被認定無罪。
因職業安全健康違法行為導致的處罰,一般最高為50萬美元,雖然有些還有后續處罰。根據《工人賠償法》第217部分,在違法發生第一天后繼續違法的行為,追加處罰不超過每天2.84萬美元。入獄一般不超過6個月。
根據《工人賠償法》213部分第二條,董事也可能被通過其他的途徑接受起訴。如果公司觸犯了法律,公司的職員、董事或者代理人,批準、許可或是默許違法行為都將同樣被認定是違法行為。
根據《工人賠償法》的規定,加拿大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職業安全健康的執法機構是工人賠償委員會。工人賠償委員會僅對雇主有的處罰的權利,沒有起訴的職能。如果雇主沒有采取足夠的措施預防工作有關的職業傷害和職業疾病的發生,或者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責任,或者雇主的作業場所是不安全的,那么工人賠償委員會將有權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