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后,國家總局修訂完善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三部法規,為執法人員在法律適用時提供了準確的法律依據。但是通過執法檢查,發現企業存在著一些普遍的問題,執法監管中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難點。
一、企業存在的普遍的問題
一是企業法律法規意識不強。部分企業對行出臺的法律法規不清楚,知道的也認為職業衛生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事情,每年按期給職工查體就是職業衛生防治,就是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從業人員有職業病發生,也不會出現追溯的現象,都報有得過且過、平安無事的思想。
二是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通過檢查發現,大部分企業存在未按規定設置職業病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管理機構,而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也如同虛設;制度、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等制度不健全;職業危害專項經費落實不到位;尤其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等問題非常突出。
三是從業人員職業病防治意識不強 。檢查中發現,企業招收的勞務人員大部分都是層次比較低、經濟條件差、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法規意識不強的從業人員。因為經濟條件差愿意在職業危害大的場所(車間)工作,因為知識水平不高所以選擇一些臟活、累活;因為防范意識不強所以不正確佩戴防護用品;更因為法律法規意識不強、工作崗位不穩定,所以不愿打官司、追溯職業病的事情。
二、 執法監管中的難點
一是執法人員專業素質不強。職業健康監管工作面廣、量大、專業性很強。目前,安監隊伍中都是工商貿、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方面的監管人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缺乏,執法檢查也只是層面上的問題,不能把握和解決深層次的問題及對策。
二是執法監督力度不夠。由于未專門成立職業衛生執法監察隊伍,導致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力量不足,真正全面實施監督檢查難度大,特別是縣(市、區)級職健監管機構機構及人員編制與其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不相適應。目前,執法監察人員既要按責任目標完成檢查計劃,又要開展專項檢查,既要參加組織的各類活動,又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確實是不堪重負,無法有效地開展職業衛生監管工作。
三是證據采集難度大。職業衛生檢測的數據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檢測的數據都是不一樣。如果實施行政處罰證據采集時,只有資質的檢測、評價機構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協調有資質的檢測、評價機構。執法人員使用裝備檢測的數據只能作為參考。因此,處罰實施任務重、協調難度大、證據采集難度大,從而大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職業衛生監管工作是我們安全監管機構和廣大執法監察人員面臨的新課題,還有許多難以解決的難點和問題,需要我們加強學習,共同研究分析、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為職業病防治工作增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