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概念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包括國家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
國家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是職業衛生監督行政主體,對不特定用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和依據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職業衛生違法行為依法處理,以及根據用人單位申請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活動。職業衛生監督按工作內容可分為預防性職業衛生監督、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監督管理、經常性職業衛生監督和職業病危害事故職業衛生監督。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是用人單位為了全面履行職業衛生法定義務依法制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依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對本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不履行職責行為及時處理的活動。
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特征
(一)國家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特征
1. 國家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是貫徹執行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活動。
國家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必須依據職業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具有從屬性,沒有法律的規定或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職業衛生監督。
2.
國家職業衛生監督行政主體實施職業衛生監督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用人單位協商或爭得其同意,即可進行監督管理。
3. 國家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
國家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帶有國家的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服從和配合,否則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
(二)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特征
1.
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是貫徹執行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的活動。
2. 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主體實施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時,單方意志性不強。
3.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以單位的強制力作為保障。
(三)二者之間的區別
1. 主體不同
國家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行政主體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主體是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單位的實際需要,由本單位授權的內部組織機構或人員。
2. 監督管理依據不同
國家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依據只能是職業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依據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 強制性不同
國家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具有國家強制力;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具有單位的強制力。
4. 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給被監督管理對象造成損害的救濟途徑不同
國家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過程中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