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擬定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對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多次工傷事故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在依法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時,應遵循“就高”原則,按照勞動能力鑒定最高傷殘級別確定。
離職員工被診斷出職業病,應綜合考慮職工離開工作崗位或原單位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以及某些職業病潛伏期長等因素,《征求意見稿》對有關內容做了進一步明確。一是在工傷認定環節規定,退休前以及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及終止勞動關系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在離開工作崗位或原單位后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人員,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二是在待遇核定方面規定,退休工傷職工可采取“就高”的原則,選擇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核定待遇。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及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分別以本人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以及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待遇。三是在待遇支付方面,首先明確了相關責任單位是“職業病診斷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其次按照該用人單位是否在該職業病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規定了兩種情形:參保繳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分別支付待遇;未參保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全部待遇。
對大專院校實習學生的權益保障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全日制普通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可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予以保障。
《征求意見稿》共18條,主要涉及關于職工從事承包業務發生工傷確認責任主體的規定;關于職工已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為職業病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規定;關于在同一用人單位多次發生工傷的職工離職時待遇領取的規定;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新發生的費用”的規定;關于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的規定。
據了解,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修訂,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和工傷認定范圍,增強了參保強制性,大幅提高了工傷待遇,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截至2012年底,全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1.9億人,9年來累計享受待遇人數達816.8萬人,基本實現了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