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由于其生理發育尚未完全成熟,身體的防御功能、解毒功能、修復功能不如成年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后,其危害后果更嚴重,更難康復,因此需要受到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接觸職業病危害、《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如噴漆、粉碎、沖床、打磨等工種。
孕期、哺乳期的婦女,由于處在特殊的生理狀態,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有些職業病危害因素甚至可能通過母親的血液、乳汁進入胎兒或嬰兒體內,對胎兒或嬰兒造成損害,導致流產、畸胎、先天缺陷和影響發育、成長等。因此,她們也需要受到特殊保護。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己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中規定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哺乳期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