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勞動條件的改善,人身安全的概念也在不斷的擴展,不局限于看得見的條件(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服)。一些看不見的氣體、溫度、噪音、粉塵、射線等在威脅人們生活質量和身體健康,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
最近國家發布了兩個重要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加強安全管理、搞好生產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
一、什麼叫職業?。?/p>
職業病是指人類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衛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職業病目錄》,職業病主要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它職業病共10類115種疾病。
得了職業病怎么辦?
勞動者如果懷疑自己所得的疾病為職業病,應當及時到當地衛生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鑒定后仍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執行。診斷為職業病的,可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傷殘等級,并與所在單位聯系,依法享有職業病治療、康復以及賠償等待遇。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職業病的危害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它有害因素。
衛生部3月12日發布了《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將主要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10類,并詳細列舉了有關行業和工種,是用人單位明確職業病危害控制內容,勞動者了解哪些工作可能造成職業病,以及衛生行政部門開展職業衛生檢查的依據。
這10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是:粉塵類,放射性物質類(電離輻射),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其它職業病。
三、職業病的預防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有關專家指出,勞動者缺乏職業病預防知識是近幾年職業安全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因此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病預防知識培訓是減少和杜絕職業病的有效之舉。職業病的預防具有專業性,為此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不認真學習和接受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對其教育。
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治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出資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多為慢性病,如果及時進行治療或者盡早脫離工作崗位,一般不會釀成慘禍?,F實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故意隱瞞職業危害,更不要說告知勞動者了。所以,職業病防治法專門規定,勞動者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后,用人單位應調離其工作崗位并進行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結果。在嚴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設置預防措施的警示牌。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職業危害如實告訴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勞動者不得使用。
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利。違反規定,強令勞動者在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條件下進行作業,將勞動者的健康置于危險的境地,不僅侵犯了職工的生命健康權,而且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屬違法行為。勞動者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拒絕執行用人單位的指揮行為,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如果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其行為無效。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控是憲法賦予公民權利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具體體現。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檢控進行報復或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進行變相懲罰,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或行政處分。對因此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