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肺病是我國最主要的職業病,不僅患病人數多,而且危害大,是嚴重損害勞動者勞動能力、影響勞動者壽命的疾病,也是國家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賠償的主要職業病。塵肺病診斷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在實踐中,我們遇到了很多法律性、政策性和技術性難題,在此一并提出,與同行們探討,以利塵肺診斷工作更加規范、統一。
1.塵肺病診斷機構
1.1 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從事塵肺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四個條件,但未對醫療衛生機構的性質(公立或私立、非營利或營利)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塵肺病的診斷是國家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一個重要部分,塵肺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公立、非營利性質。只有具備了公立、非營利性質,才能保證塵肺病診斷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1.2 《辦法》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這是為方便和保障勞動者患職業病后能及時得到診斷,避免勞動者返鄉后因經濟條件限制不能返回原工作地進行診斷而做出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出現個別勞動者舍近求遠、離開現工作居住地而回戶籍所在地申請診斷,這浪費了人力、物力,也增大了診斷工作的難度。對此,《辦法》規定,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1] ,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該規定,勞動者如在打工返鄉后一年內懷疑患塵肺病只能回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診斷,這似乎違背了塵肺診斷“及時、便民”的原則。筆者認為,塵肺病診斷既要方便勞動者,也要確保診斷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對于診斷機構的選擇應以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者實際居住地為準。
1.3 關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行政區劃,衛生部在批復湖北省衛生廳《關于對申請職業病診斷時診斷機構選擇范圍界定的請示》時明確[2],“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者居住地是指所在縣及其縣所在設區的市、自治區、及其市、州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縣級、設區的市級和省級的任何醫療衛生機構。不包括橫向跨縣(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如果用人單位所在縣、市、省均有診斷機構,那么該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是否可選擇任何一級診斷機構進行診斷,《辦法》應予明確。
1.4 衛生部文件強調[3][4],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如實提供既往診斷活動的資料。在沒有新的證據資料時,不應重新申請診斷,某一診斷機構已作出職業病診斷的,在沒有新的證據資料時,其他診斷機構不再進行重復診斷。如果勞動者不如實提供既往診斷活動資料,診斷機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又做出了新的診斷,那該診斷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1.5 塵肺病診斷中涉及晉級診斷的,衛生部在答復廣東省衛生廳《關于異地職業病診斷有關問題的請示》時規定[5],原則上應當在原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對塵肺病診斷結論不服的,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申請鑒定,而不宜尋求其他診斷機構再次診斷。若勞動者的居住地與原診斷機構所在地相隔甚遠,筆者認為,勞動者可到居住地診斷機構就近復查診斷,而不應舍近求遠去原診斷機構復查。
2.塵肺病診斷申請的主體
《辦法》似乎表明,只有勞動者才有資格申請塵肺病診斷,用人單位反而不能做為主體為勞動者申請診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這兩個《辦法》似有不一致之處。而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情況下都是用人單位作為主體為勞動者申請診斷。
3. 塵肺病診斷中舉證責任分配和資料的完整性
從《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看,職業病診斷中舉證責任分配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當考慮其公平性。此條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顯失公平,因為以上資料都在用人單位一方,盡管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必要的資料,但前提是診斷機構有要求。所以勞動者能否順利獲取這些資料完全取決于用人單位的態度,這無形中增加了勞動者申請診斷的難度,勞動者的權益就很難得到保護和實現。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五個方面的資料,但未明確資料不齊時是否能受理申請。在實際診斷工作中,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往往都不能提供五個方面齊全的資料。因此,勞動者提交什么材料可以獲得職業病診斷,是目前職業病診斷的棘手問題,也是如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鍵問題。我市現行作法是,只要勞動者提供了可靠的生產性粉塵接觸史、既往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資料,即予以診斷,這也體現了國家保護廣大農民工職業健康權利的重要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