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監管應從社會關注的熱點、矛盾集中的焦點和工作的難點中找重點,大膽實踐,著力突破。
一、強化職業病危害源頭預防
一是全面摸清“家底”,解決底數不清問題。充分借助工商、統計、稅務等部門的企業信息系統,查缺補漏,摸清轄區企業底數;采取宣傳培訓、服務指導、監督考核等措施,大力推進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摸清職業病危害的地區、行業、人群、種類分布;要延伸申報信息成果的應用,系統分析典型職業病危害的分布情況,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規定,對危害類別進行分類,著眼建立職業衛生的分類分級監管。
二是嚴格實施“控新”措施,解決源頭把關問題。與相關部門做好政策、法律銜接,建立行政審批并聯機制,嚴格落實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要嚴格建設項目職業衛生條件審核、審查,切忌評價報告、設計專篇和專家審查程序流于形式,真正從技術層面解決工程治理的實際問題,規范衛生工程設計、建構筑物的分區隔離、防護設施配置等。
三是依法落實“治舊”舉措,按照“抓重點促一般,先易后難”的原則,著眼本地實際,結合全國范圍內安全生產領域廣泛開展的“打非治違”、“隱患排查”、“專項整治”活動,積極將職業衛生專項整治納入其中,突出高毒物質、高危粉塵、人員接觸密集場所開展專項整治,著力解決重點行業突出問題。
二、規范企業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當前,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資料中職業史、危害接觸史等關鍵信息的不完整或缺失,是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產生眾多矛盾糾紛的焦點之一。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作為一份重要的法律責任界定依據,規范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核心價值不僅是關系著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狀況,也反映著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更是安監部門依法履職情況的試金石。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將職業健康的監護監管定位在由用人單位自律監管,用人單位與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之間的委托行為從法律關系定位上是服務合同關系,用人單位作為職業健康監護的義務主體承擔多重的法律責任。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監督的對象主要是用人單位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管放在了安監部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管放在了衛生行政部門,前者重形式監管,后者重技術實效,二者都是重要的績效評價和法律責任的證據。為此,應著眼解決安監部門在職業健康監護方面形式監管與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技術行為、用人單位落實監護義務、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留存、勞動者自我保護之間銜接脫節問題。
三、建立有效的糾紛調處機制
對于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史,病歷等相關資料的具體程序,監護監管的流程等都存在立法上的空白,這些都有待進一步完善,這里不再贅言。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由于利益沖突形成了法律關系上的一對利害關系主體。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在職業病診斷鑒定方面,堅持了保護勞動者職業衛生權益為核心的立法理念,職業病診斷鑒定方面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和“舉證倒置”原則,解決了職業衛生法律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主體差異和矛盾。安監部門承擔了“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的職責,這恰恰就是當前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矛盾集中的焦點。法律上提及對安監部門唯一的有利因素就是第49條:“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在立足安監部門自身依法履職的前提下,調查取證從衛生行政部門借力、從技術機構借力、從專家借力進行思考,參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模式,成立調查組,建立一套規范、高效的工作流程,整合部門資源,風險共擔,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