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號為136××××1407的遼陽黃先生問:我是某水泥有限公司的編外工,患有職業病多年。今年9月份,公司給我下發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請問,用人單位能否與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據此規定,對患有職業病的職工,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
你如果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和《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之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