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掌握勞動衛生職業病發病情況,制定防治措施,保護職工健康,提高生產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防治職業病工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必須按本辦法報告。
第三條 本報告辦法所指的職業病系國家現行職業病范圍內所列病種。
第四條 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不論是隸屬國務院各部門,還是地方的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一律由所在地區的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第五條 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負責全國職業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相應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院(所)或衛生防疫機構(以下簡稱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被指定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具體工作。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受上級衛生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報表有《職業病季報表》、《塵肺病年報表》、《生產環境有害物質濃度測定年報表》、《有害作業工人健康檢查年報表》、《職業病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表》。規定的報告卡有《職業病報告卡》、《塵肺病報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