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病直接危害著廣大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職業病危害的防治工作也任重道遠,而在職業病危害的監管上,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困難,并就解決這些困難提出一些建議,與大家交流探討。
??? 目前職業危害監管工作存在的困難
??? (一)各級政府和部門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認識不足。當前,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死亡事故十分重視,而職業危害對職工、對企業、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認識不足,存在誤區,特別是在一些領導干部和部門中重“紅傷”、輕“白傷”的思想還很嚴重,不能正確處理職業危害防治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以犧牲職工身體健康、造成職業危害為代價,引資建礦,放寬準入條件“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比較突出。形成了“紅傷掩蓋白傷”,重視死人事故,忽視職業病危害的現狀,沒有真正樹立既關注職工生命,更關愛職工健康的理念。職業病的形成是長期的,有一定的潛伏期。其危害雖不像礦難等重特大事故那樣觸目驚心,但其潛在的危害范圍更大,給患病職工及其家庭、社會帶來的痛苦、負擔和影響更大。
??? (二)職業危害監管工作的體制尚未安全理順。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2005年衛生部、原國家安全監管局雖有一個職責分工,但在市、縣等基層安監部門具體操作起來存在一些困難。比如安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申報、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的查處、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發放等,但要做好這些工作,需要技術服務機構強有力的支撐,而安監部門卻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與監督管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方面的職責,難以做到“關口前移”,存在著嚴重的責、權、事相分離、不統一狀態。
??? 其次,《職業病防治法》的執法主體是衛生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在職業衛生執法檢查過程中執法依據不足,雖然,按照《中華人名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和中編辦【2003】15號文件、國辦發【2005】11號文件、衛生部、國家安監總局(衛監督發【2005】31號)文件都明確了衛生、安監部門的職責,安全監管部門已經成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工作中的執法主體。但是,關于職業危害相關的法律和規章尚未出臺,安全監管部門無章可循,無法履行職責。這都是當前制約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重要原因。
??? (三)安全監管部門職業危害監管機構不健全,責任沒落實。中編辦 [2003]15號文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劃到安監部門后,白山市安全監管局比照上級安監部門成立職業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科,加強了職業衛生監督力量。由于市縣兩級安監部門既要行使安辦綜合協調作用,又要履行綜合監管職責,同時又要對煤礦、危化、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實施監管,人員編制本來就偏緊,可是在職能交接中卻存在只移交職能,不移交設施裝備、不增加人員編制、不增加工作經費的現狀,加之職業衛生方面專業技術人員的缺失,造成安監部門在職能移交后無法履行職責的尷尬狀況。
??? (四)分工不合理,監管責任大。根據職責分工,衛生部門只負責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不負責作業現場的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無法制約企業;而安全監管部門只負責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參加不了作業現場評價、驗收工作,導致職業危害監管無法從源頭控制,形成“先天不足、后天難治”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