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使大批的勞動者面臨原有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在這些勞動者中間,有一批特殊的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企業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他們在終止原勞動合同、簽訂新勞動合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而在煙臺市衛生監督所的統計數據中,2008年,煙臺市職工上崗、離崗前體檢人數還不到體檢總人數的一成。在此慎重提醒,為避免承擔法律責任,企業應當重視勞動者的“體檢”。
1.錄用前的體檢,掌握欲錄用勞動者的身體狀況,避免承擔勞動者患病所帶來的額外義務。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其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4.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5.用人單位違反下列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1)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2)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