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環境下,讓勞動者充分享有尊嚴、體面的勞動保護與相應的福利待遇,不僅是用人單位人性化管理的需要,更是法律法規的硬性規定。當勞動者遭遇 “高溫待遇”糾紛時,法律法規為你送上一份清涼!
高溫補貼,企業可發可不發
小林是一家小私企物流公司的搬運工。苦累不說,最難熬是流火的夏季頂著高溫干活,卻沒有一分高溫補貼。當得知在同城打工的同鄉每年夏季都有700多元的高溫補助費時,小林找到老板提了高溫補助費的事。老板回答說:高溫費發與不發是企業自己的事。
點評:老板的說法與相關法規規定相悖,小林可依法主張高溫費。 《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四條 (七)項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小林可依據所在地區高溫補貼標準獲得相應的高溫保健費。
最低工資已經包含高溫補貼
曹穎是我省某市一家保健品公司的推銷員。因為夏季效益不好,公司只按最低工資標準每月900元發工資。最近,她找公司要求發給高溫補貼費,公司答復說: “都給你們發了,工資里已經含著高溫補貼!”
點評:《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二)項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見,最低工資中不應包含高溫補貼。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職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非正式員工沒有高溫費
2011年的暑假期間,大學剛畢業的裴林林與同學小楠到鹽業公司干臨時工。見其他正式員工都有每月200元的高溫補貼,裴林林與小楠向公司提出高溫補貼要求。公司卻認為,裴林林屬于非正式員工,又未與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當然也就沒有高溫費。
點評:裴林林雖然是臨時工,又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并不影響他們主張高溫時段勞動應得到高溫費補貼的要求。因為 《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該規定未有正式工與非正式工之分。對此,裴林林可與公司協商,若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免費降溫飲料可頂替高溫補助
蓋亞莉是深圳一家成衣制品公司的員工。每年高溫時段,公司都免費提供兩種以上的清涼飲品,當有人提出高溫補貼要求時,公司解釋說,每天的飲料費用不比高溫補貼少。
點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是相關法規的明確規定。各省(市)自治區所制定的高溫補貼中都已明確規定應以現金的形式給付。《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在規定了高溫補貼數額的同時,第十二條還明確規定:每年5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視高溫情況按下列規定向員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可見,免費降溫飲料是不可以頂替高溫補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