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查體是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證,保護勞動者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上崗前職業健康查體,是杜絕已患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上崗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從源頭上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的重要保證。因此,崗前體檢就顯得尤為重要。
第一,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為體檢者提供了接觸有害因素前的健康狀況資料,作為以后動態觀察之用,也可供用人單位制訂車間衛生標準及診斷職業病時參考。第二,檢出就業禁忌癥,可避免原有疾病在接觸有害因素后進一步加重,而慢性病患者易得某些職業病,是一級預防工作的一部分。第三,崗前職業健康體檢可檢出易感個體,使之避免或減少接觸量,防止在職業危害因素對一般人有害作用濃度(強度)以下發生職業病。
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強化了企業在職業病防治中的主體責任,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刪去了“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在此,筆者要特別提醒就業人員:應聘者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告知工作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導致的后果以及如何做好個人防護措施等;或者根據自己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病定期體檢;離崗和轉崗時,也要進行體檢,確定是否患有職業病。在離開企業時,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職業病健康體檢監護檔案資料復印件,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因此,對于求職的勞動者來說,切莫因用工單位開出的待遇優厚而與企業倉促簽約,應聘前一定要了解招工企業工作場所是否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是否采取了職業病防護措施,自己是否勝任該項工作等,并且在應聘成功后要求企業為自己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查體,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在目前用工荒招工難的形勢下,用人單位切忌急于招人開工生產,而忽視了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免招入已患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招工企業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做好擬從事有害作業新招工人的上崗前職業健康查體工作,這樣既履行了法律義務,保護了勞動者健康,又可避免因職業健康損害責任不清而承擔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