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國家相繼出臺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以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但從目前的監督情況來看,具體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尚存在有諸多不利因素。本文旨在分析職業健康檢查中的存在問題、影響因素及對相應的對策進行探討。
1 職業健康檢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影響因素
1.1 法律意識不強
1.1.1 用人單位對組織勞動者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缺乏足夠的認識 用人單位一味追求經濟效益,忽視職業健康檢查的現象相當普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對職業健康檢查進行了規范和約束,但真正落實到每個環節,還需經歷一個較長的階段。具體體現在體檢率方面,以2005年本轄區的修造船業為例,上崗前的體檢率為48.00%,在崗期間的體檢率為62.00%,離崗時的體檢率更低,僅為17.00%。
1.1.2 勞動者本身法律意識不強 由于當前就業現狀的制約,勞動者注重眼前利益,以能有機會參加工作得到報酬為第一要求,不是積極地爭取參加職業健康檢查,所謂的自主性漏檢,即勞動者主動放棄健康檢查的現象時有發生,而勞動者主動放棄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對其將來有可能引發的職業病的診斷以及應該享受的待遇都會造成很大的困難和被動。
1.2 衛生監督力度不足 衛生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缺乏:本轄區內有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用人單位975家,職業衛生監督員只有4名,平均每人245家左右,而且許多用人單位分布在整個轄區內幾十公里外的邊遠角落;另外,監督檢測手段的滯后,取證所用的影像設備得不到保證,交通工具時常得不到滿足,加上由于人員配備不足等原因,使得職業病的宣傳貫徹及監督檢查只能在部分用人單位內開展,監督檢查率在30%左右。
1.3 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的設置不盡合理 本轄區東西長100多公里,南北寬20多公里,共轄有30個行政鄉鎮及8個農場,其中只設置了4個高溫作業體檢機構,1個有毒有害體檢機構,而4個高溫作業體檢機構又是非常設的,只在年中開設一段時間,這也是造成職業健康檢查率偏低的一個重要原因,尤其是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率偏低的的原因,因為用人單位不可能都集中在體檢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這段時間內進行招工。轄區內需要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人數為4128人,而實際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人數為1786人,因此,職業健康檢查率只有43.26%。
由于體檢機構的相對偏少,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到體檢機構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受到交通條件的限制,有些偏遠的用人單位,交通費用的支出要超過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
2 對策措施
2.1 加強法制觀念的培養 用人單位有責任有義務按相關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而用人單位未組織勞動者參加職業健康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實為什么要求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個中的道理是很顯而易見的。上崗前體檢,是為了排除篩選掉不適應從事該項工種作業的部分勞動者;而在崗期間的體檢,是為了通過體檢發現那些由于從事該項工種而引起職業危害損傷的部分勞動者,使其能夠及時地得到調離和治療;離崗時地體檢,是對勞動者一個交代,是勞動者在所在的用人單位勞動期間,是否有產生職業危害損傷。其中的法律關系是十分清晰的,不至于將來留有相互矛盾和糾葛。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加強法制觀念的培養,增強社會責任感,使得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時,這也是用人單位的自我法律保護。
2.2 使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的維護是至關重要的一步 用人單位應該充分認識到將來的企業,尤其是ISO18000(職業衛生質量管理體系)的深入開展,勞動者是最重要的一環。
使用外來流動性較大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例如修造船行業,應當克服其作業時間周期比較短、流動性相對比較大、外來民工在沿海幾個船塢工地之間輪流轉的困難,定點定時地組織其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并且將是否參加職業健康檢查作為上崗工作的前置條件,沒有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就不能參加工作。
另外,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與用人單位(船務公司)取得聯系,在承包工程隊進駐的第一時間對其進行職業衛生的宣傳和培訓,使得職業病防治在生產過程中得以貫徹落實。
2.3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爭取政府部門的理解,在人員配備、監督監測手段上給予充足的經費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遺憾的是沒有針對該條文的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應該充分認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所制定的權利和義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普及尚未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情況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與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職責的履行有著密切的關系,而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職責履行又與衛生行政部門的干預有著密切的關系。
2.4 衛生行政部門應該轉變工作方式,由被動的要求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轉變成用人單位主動組織勞動者參加職業健康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關于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工作的逐步展開,將職業衛生中有關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在預評價階段就告知用人單位,使得用人單位主動地實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考慮用人單位的利益,合理地設置體檢機構,取得政府的支持,投入必要的經費,充分考慮社會效益,一方面組織醫務人員深入到偏遠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另一方面,設立常設體檢門診,隨時隨地接待勞動者前來參加職業健康檢查。
2.5 建立一支高水平的職業衛生監督執法隊伍 要大力充實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保持職業衛生監督隊伍的穩定性,嚴格加強監督人員的培訓,迫切需要加強職業衛生監督所特有的作業場所、生產工藝等方面知識的系統培訓,提高調查取證的法律效用,運用先進的調查取證和現場檢測技術,來保證執法手段的技術含量。
影響職業健康檢查的存在問題和因素有很多,衛生行政部門只有充分掌握和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抓住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這個前提條件,積極爭取政府部門的支持,體檢機構合理設置及常設體檢門診的落實,深入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觀念和法律意識,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使用人單位正確認識到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與企業發展之間的辯證關系,加強職業衛生的監督執法力度,依法履行職責,變被動為主動,克服不利因素,職業健康檢查率的提高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