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建立職業衛生標準體系
自2002年《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衛生部制、修訂并發布了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17項(以標準號計)。其中包括職業接觸限值388項、采樣及檢測方法245項、職業病危害評價標準2項、職業衛生防護標準13項,放射衛生防護標準93項、職業病診斷標準97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42項,初步建立了職業衛生標準體系(見下圖)。
重點標準
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為配合《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衛生部將原TJ 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修訂分解成《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兩個重要的職業衛生標準,并于2002年發布實施。2005年開始對《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進行修訂,2009年已經通過職業衛生標準委員會審議。
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該標準規定了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分為GBZ 2.1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和GBZ 2.2工作場所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兩部分。
3.基礎標準
該標準包括5項《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和《職業衛生術語》。
《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已于2008年發布,分為“工作場所化學物質職業接觸限值”“工作場所粉塵職業接觸限值”“工作場所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測定方法和生物材料中化學物質的測定方法”5個方面,這些標準對指導職業衛生標準的制定具有重要意義。《職業衛生術語》規定了職業衛生術語的分類和定義或含義,適用于職業衛生的科研、管理及教學培訓,2009年已經通過職業衛生標準委員會審議。
4.采樣規范及職業衛生檢測標準方法
截至2009年,衛生部制定了GBZ 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和85類化合物職業衛生檢測標準方法(GBZ/T 160.1~160.85)。《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包括采集空氣樣品的基本要求,監測類別及其采樣要求,采樣前的準備,采樣方法的選定,定點采樣,個體采樣,采樣注意事項等內容。職業衛生檢測標準方法是在原標準方法基礎上,為滿足《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要求修、制定頒布的,包括209個檢測方法用以檢測85類化合物303種毒物。
5.防護標準
衛生部已發布《石棉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規范》《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規范》《使用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職業病危害防護規程》《服裝干洗業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防護導則》《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信息指南規范》《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建筑行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規范》以及《紡織印染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指南》等。防護標準起草過程中除參考發達國家(主要為美國)的相關標準和有關指南外,還重點參考了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公約、建議書、操作規程、手冊和世界衛生組織的有關指南。
6.監測報警
針對我國高危行業職業危害嚴重的特點,衛生部組織起草了《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并于2009年通過了職業衛生標準委員會審議。該標準規定了有毒氣體報警點和報警值的確定方法,提出了儀器選型要求和具體的選型方法,對加強工作場所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使其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
7.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在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第23號令,2002年3月15日通過)的附件進行修訂的基礎上,起草了《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2007年衛生部以標準形式發布GBZ 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8.職業病診斷標準
截至2009年,已制定和修訂的職業病及其相關標準共96個,其中職業病基礎標準2個(《職業病診斷標準名詞術語》和《職業病診斷編寫的基本規定》),職業中毒診斷標準65個,塵肺病診斷標準2個,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診斷標準5個,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診斷標準1個,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8個,職業性眼病診斷標準4個,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診斷標準3個,職業性腫瘤診斷標準1個,其他職業病診斷準標5個。
9.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受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委托,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完成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修訂工作,該標準修訂后更名為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該標準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客觀、科學的技術鑒定,修訂后的標準是在總結全國勞動社會保障機構應用GB/T 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開展工傷評殘鑒定的實踐基礎上,對原標準的進一步補充與完善,充分反映了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和保障水平。
職業衛生標準問題與對策
1.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現有職業衛生標準的體系結構尚不完善,不能滿足《職業病防治法》的執法和社會發展需求。主要反映在職業衛生標準的數量不足,質量尚有欠缺,一些領域還存在空白(如應急標準);尚未形成有力的職業衛生標準保障體系與保障機制,由于尚未得到各級部門的足夠重視,導致經費投入不足而科研隊伍不夠穩定;對國際標準的跟蹤尚有差距,對現有文獻資源利用不夠充分,信息交流不暢。
2.“十一五”工作重點
2007年,衛生部發布了標準“十一五”規劃,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委員會提出:應針對當前影響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最關鍵的管理、監測、評價、控制及職業病診斷技術,跟蹤世界先進水平,對照我國職業衛生標準與國際有關標準的差距,通過相關職業衛生制、修訂研究,著重解決當前影響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一些重大與急迫的關鍵問題,逐步完善職業病防治控制技術標準體系,逐步縮短與發達國家的水平。職業衛生標準的“十一五”要任務及工作重點為:研究國際職業衛生標準及其制定依據;風險評估的方法研究;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增補和修訂);職業病防治規劃評估體系標準;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測定方法;特殊行業職業衛生防護指南;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方面的標準;以及化學品毒性鑒定評價方法。
3.對策與措施
職業衛生標準的政策:增強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研究的經費扶持力度;開發挖掘現有職業衛生標準資源(清理、制修訂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積極做好“十一五”關鍵技術標準研究專項;加大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的能力建設,扶持秘書處系統開展國際標準研究和國內標準在貫徹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追蹤。
技術方面:提高標準制修訂人員素質;縮短與國外先進標準的差距;引導企業技術投入,推動職業衛生產業發展。
組織方面:加大職業衛生標準宣傳貫徹普及力度;加強標準會委員的自身建設;加大標準的信息交流;積極吸引行業或企業參與標準的研制。
支撐體系:建立職業衛生標準研制技術支撐體系,以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為龍頭,組織全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高校研究人員參與職業衛生標準研制工作,形成一支精干、高效、穩定、可持續發展的研制隊伍;建立職業衛生標準的保障體系,包括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和職業衛生標準研制的獎勵機制,標準納入科研成果,并按年度進行表彰;完善標準的審查體系,包括專項標準預審制、責任制、標準專家咨詢制、委員負責制等;建立對外交流體系,培養精通職業衛生標準和外語的復合型人才;形成網上發布及征求意見的網絡體系。
國際合作:積極參加國際勞工組織(ILO)、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等國際組織開展的職業衛生、職業病有關政策和標準的制定工作。其中,2009年我國學者作為國際專家組核心成員參加ILO《國際職業病目錄》相關診斷標準技術文件的編寫和審定,但我國學者在國際職業衛生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的影響力和參與的深度、廣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