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職業病的診斷由法定的醫療機構承擔。這就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承擔;同時還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這樣規定是考慮了職業病的診斷不同于一般疾病的診斷,而有特定的要求,同時還要方便職業病病人。
2.規定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如果涉及到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則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這樣有統一的標準和辦法,職責明確,與《職業病防治法》第10條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制定也是相協調的,有利于職業病的診斷。
3.規定了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的因素,同時明確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對于這項規定有過不同的看法,最后還是采納了衛生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同時考慮這是有利于保護勞動者權利的。
4.嚴格規范診斷行為,規定了法定的程序,也就是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3名以上取得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這項規定通過集體診斷、共同簽署、審核蓋章幾個程序,既考慮職業病的復雜性,又是采取對勞動者認真負責的態度,同時也確立了相關機構和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