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企業職工的思想觀念、行為方式和價值準則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由于法律、法規對職工的勞動保護特別是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的不夠明確,因而社會上出現了許多對女職工勞動保護不力甚至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案件。我國女職工已占職工總數的近一半,忽視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而且會引起社會不安定。它不僅僅是涉及勞動保護的法律問題,而且是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因此女職工勞動保護問題,是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意義
對女職工實行勞動保護,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根據憲法保護婦女的原則,為了保護婦女在勞動中的特殊權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發布過一些行政文件,指導各地加強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也發布過一些規定。各單位根據這些規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護制度。近年來,在加強我國勞動法制的建設過程中,女工勞動保護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視。國務院于1998年7月21日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于同年9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建國以來第一個正式實施的婦女勞動保護法規。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這個規定,陸續制定了一些條例和辦法,使我國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1995年1月1日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章專章規范了女職工的特殊保護。1990年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對女職工在勞動保護方面作出了具體的特殊的保護規定。
在法律上對女職工要給予特殊保護是由女職工身體條件和所擔負任務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有利于國家的興旺發達,有利于民族優秀體質的延續。由于女性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的特點,決定了對女工要給予特殊保護,例如婦女生長發育機能、生理機能(血液循環、呼吸等機能),對外界環境的反應機能(基礎代謝,對高溫、寒冷等條件的承受機能)與男子不同。婦女在一生中所遇到的經期、孕期、產期、哺育期生理機能的變化過程,也需要在勞動中給予特殊保護。女職工擔負著撫養下一代的任務,有一些作業環境對婦女是有害的,例如鉛、苯、汞、磷、尼古丁等有毒物質通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對胎兒發育產生不良影響。通過乳汁進入嬰兒體內,對嬰兒的健康也會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對婦女的特殊保護,還關系到我國下一代健康體質的延續。
二、 女職工勞動保護存在的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原有的管理體制、思維觀念、生存方式正經受著前所未有的沖擊,由于我國目前存在著多種經濟成份,在這個多元化的國家里(政治追求多元化,經濟需求多元化、工作方式多元化、勞動分配方式多元化、物質、精神需求多元化),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也出現了多元化,存在著積極保護、消極保護和不予保護等局面。
(一) 有企業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是積極保護為主流,同時也存在著消極保護的局面。
國有企業對女工的保護都有工會組織實施。工會組織是黨聯系工人群眾的橋梁和紐帶。目前,我國的基層工會組織還都比較健全。工會組織的存在和制度的健全,無疑促進了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特別是在貫徹執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方面都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也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僅是一般性保護甚至是消極性的保護,這些企業由于一味追求企業經濟效益,主張經濟效益第一,而忽視了勞動安全保護,致使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并且在全國范圍內發生了許許多多的勞動安全事故。這些都是企業不執行或消極執行《勞動法》等法律的具體表現,有的企業領導甚至不知道《勞動法》,他們只知道賺錢,只管企業的效益、報表、數字、自己的政績,而不管職工特別是女工的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這無疑是不能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因素。目前,在我國國有企業中存在這些問題還帶有普遍性。
(二) 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僅是一般性保護或不予保護。
由于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的性質不同于國有企業,在管理制度、利益分配方面等都與國有企業有很大的差異,特別是目前我國大力鼓勵發展私有經濟,允許多種所有制經濟成份的存在。市場經濟正處于轉軌階段,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發展還處于摸索實踐階段,這些企業在不同程度上也忽視了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盡管《勞動法》等法規有專門規定,但對這些法律、法規的宣傳不夠及時、徹底,監督管理不夠扎實,導致了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案件的時有發生,由于大部分女職工對《勞動法》了解的不夠,在她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只有任其自然,聽天由命,她們的自我保護意識也不強。
(三) 私營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經常侵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不少私營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別說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就是對男職工的勞動保護也未盡人意。他們只顧賺錢,成了新時期的“資本家”,他們的目的是賺取最大的利潤,而不考慮工人的死活。《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社會保險等制度,他們是置若罔聞,我行名素。他們的思想意識是賺錢而沒有勞動保護的概念,在這些企業工作的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的事情屢見不鮮。女職工們經常加班加點,勞動與工資不能掛鉤,同工不能同酬,生病、懷孕、生孩子就有可能被辭退,職工培訓、社會保險僅是形式上的,甚至就沒有。更有甚者,有的企業讓女職工從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的工作,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仍讓其加班加點和安排夜班勞動,有的企業雖然規定了女職工有產假,但規定的產假少于90天,有的僅規定為一個月,對請假(包括產假)的婦女停發工資、扣發獎金、取消福利待遇,甚至加倍扣工資、獎金。對經期、哺乳期的婦女更是談不上什么保護(以上情況,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中也存在。筆者曾發現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在制定目標責任制中就明文規定“病、產假不減少目標任務”),這是嚴重侵犯婦女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 法律不健全,也使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盡管我國《勞動法》在第七章專章規定了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在此前,國務院、勞動部也分別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但由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尚不盡人意,而且有些規定又滯后于社會形勢的發展,致使在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方面出現漏洞,也給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出現了“無法可依”的局面。
(五)《勞動法》等法規在宣傳、貫徹執行方面不夠徹底,致使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在很多企業,許多領導甚至女職工都不知道《勞動法》,女職工享有哪些合法權利,她(他)們都不清楚,勞動保護又何從談起,一旦她們的權利受到侵犯,她們也只能自認倒霉,企業的領導恐怕也只認為這是工作失誤而已或者認為是不足掛齒的小事而已。
(六) 制度不健全,保護機構執法不嚴也使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間接或直接地侵犯。
目前,在我國許多企業均沒有健全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機構,也沒有建立相應的制度,盡管各地都設有婦聯會,但能夠到此投訴伸冤、請求法律援助和保護的畢竟是少數,由于婦聯會的職能限制,在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她們有時也是束手無策。盡管《勞動法》也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但仲裁機構對這類案件受理和裁決一般都有從企業利益著想,甚至受到非法干預,即使訴訟到法院,處理結果往往也有不盡人意,加上我國婦女受幾千年的傳統思想的影響,他們寧可自己受氣,也不愿意訴諸法律。更有甚者,有的單位在女職工訴諸法律時,采取的措施是處分、開除甚至詆毀名譽,進行人身攻擊,嚴重地侵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 建議及對策
“婦女解放”這個口號已經提了近百年,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婦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婦女的地位明顯地提高,《勞動法》專章提出“女職工勞動保護”,有關法規也規定了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正是從解放婦女和根據婦女的身體結構的安全和健康的特點來考慮的,為確實有效地對女職工實行保護,筆者建議如下:
(一)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婦女保護的地位和作用,現行的《勞動法》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尚不夠健全規范,因此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應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二)加強制度的建設,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門機構,使女職工勞動保護做到有章可循,伸冤有門。
(三)成立專門的咨詢監督部門,督查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使侵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的人和企業沒有生存之地。
(四)成立仲裁機構和法院的婦女、兒童“維權法庭”,專門受理裁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案件,將這類案件區別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將能取到積極的法律和社會作用。
(五)充分發揮“婦聯會”的作用,健全婦聯會的工作職能,使“婦聯會”真正成為女職工的娘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