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期發現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證;
(2)監視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分布情況;
(3)評價作業環境與職業危害的關系和危害程度;
(4)識別新的職業危害和高危人群;
(5)進行目標干預,包括改善作業環境條件,改革生產工藝,采取更為適當的個人防護,對職業病患者及疑似職業病和有職業禁忌人員的處理與安置等;
(6)評價預防和干預措施的效果;
(7)為制定或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