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三資企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等多種經濟類型迅猛發展,現階段的職業性健康監護工作面臨著工作范圍、管理體制、監護要求等方面的嚴峻挑戰。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難免會接觸到粉塵、有害氣體、噪聲等職業危害因素,如工作場所沒有通風、防塵防毒等工程防護設施,易導致職業中毒及職業病發生。佩戴合適的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線,正確選用合適級別的防護用品能夠有效地預防職業中毒及職業病。正確選用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的前提。勞動防護用品的選用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根據國家標準選用勞動防護用品
國家標準《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和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選用勞動防護用品提供了法定技術依據。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選購勞動防護用品
為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我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三證和安全標志制度。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還應按照產品所依據的標準對產品進行自檢,并出具產品合格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出廠前應接受地方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檢,檢驗機構按批量配給安全鑒定證。并經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嚴格審查、核發安全標志。目前我國已對安全帽、過濾防毒面具面罩、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安全帶、電焊面罩、電焊護目鏡、防靜電導電安全鞋、防塵口罩、護足趾安全鞋(靴)、阻燃防護服、安全網、防沖擊眼護具、膠面防砸安全靴、防酸服、防靜電服、耐酸堿鞋、防刺穿鞋、絕緣皮鞋、低壓絕緣膠鞋等19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頒發生產許可證才能生產,而且必須在產品上貼“安全鑒定證”。選購這19種防護用品時應查看是否有“三證”一標志,如沒有則是非法產品。
三、使用期限和報廢原則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與作業場所環境、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頻率,勞動防護用品的自身性質等多方面因素有關。有些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硬性規定:如山東省根據作業環境,對廠礦企業使用安全帽的使用期限規定為:冶金軋鋼廠的板坯作業36個月;冷水作業48個月;煤炭作業、土建作業24個月;地質坑探作業的安裝工、鉆探工、采樣工為12個月。
一般來說,使用期限應考慮以下三原則:
1、腐蝕程度
根據不同作業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磨損可劃分為重腐蝕作業、中腐蝕作業和輕腐蝕作業。腐蝕程度能反映作業環境和工種的使用狀況。
2、損耗情況
根據防護功能降低的程度可分為易受損耗、中等受損耗和強制性報廢。受損耗情況反映護品防護性能情況。
3、耐用性能
根據使用周期可分為耐用、中等耐用和不耐用。耐用性能反映勞動防護用品的材質狀況,如用耐高溫阻燃纖維織物制成的阻燃防護服,要比用阻燃劑處理的阻燃織物制成的阻燃防護服耐用。耐用性能反映防護用品的綜合質量。
四、常用特種防護用品使用年限
1、安全帶使用期限
安全帶使用兩年后,應按批量購人情況抽檢一次。若合格,該批安全帶可繼續使用。對抽試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后才能繼續使用。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換成新繩。帶子的使用期為3~5年。
2、防靜電鞋和防靜電工作服注意事項
(1)GB 12014—89《防靜電工作服》中規定:穿用防靜電服時必須與GB 4385中規定的防靜電鞋配套穿用。
(2)由于多次洗滌,防靜電工作服的防靜電性能會有所降低,所以環境溫度高、勞動強度大、洗滌次數頻繁的企業制定的使用期限應適當短一些。
(3)防靜電鞋的穿用過程中,一般不超過200小時應進行電阻測試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3、電絕緣鞋、絕緣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項
電絕緣鞋包括:電絕緣皮鞋、布面膠鞋、膠面膠鞋、塑料鞋四大類。各個單位可根據勞動強度、作業環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但要注意以下幾條:一是貯存,自出廠日超過18個月,須逐只進行電性能預防性檢驗;二是凡幫底有腐蝕破損之處,不能再作電絕緣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個月至少進行一次電性能測試,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絕緣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單位可根據使用頻繁度作出規定,但必須要求每次使用之前進行吹氣自檢,每半年至少做一次電性能測試,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4、護聽器配備時注意事項
護聽器包括防噪聲耳塞、防噪聲耳罩、防噪聲頭盔。一般來說,防噪聲頭盔防噪聲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氣傳導噪聲,還能減輕骨傳導噪聲對耳內的損傷,應使用于強噪聲環境,耳罩的防噪聲性能次之,而耳塞的防噪聲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頻段一般聲衰減值只有10~20dB。
五、勞動防護用品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應予報廢:
(1)、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2)、未達到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功能指標。
(3)、在使用或保管儲存期遭到損壞,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