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富余勞動力外出打工是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同時也為社會創造了大量的財富。然而農民工的職業病發病形勢卻非常嚴峻。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的威脅著農民工的生命和健康,職業病正在成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重要原因。同時由于目前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也嚴重地威脅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安全。
1 農民工的職業病發病情況
1.1 農民工主要從事勞動強度大,職業危害嚴重、勞動條件差的工作 據統計我國農民工的人數從1994年的6 000萬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外出打工農民從事第二產業的比例約為40%,其中絕大多數從事非技術工作,特別是一些勞動強度大、職業危害嚴重的工作,如占塵肺病發病人數50%的煤炭行業,井下工人幾乎全部為農民工。
1.2 農民工職業病發病呈上升趨勢 根據衛生部職業病統計信息顯示:鄉鎮企業2000年新發塵肺病例為1999年的2.1倍,2002年為2001年的2倍,而同期全國塵肺病新發病例數增長16.7%。
1.3 職業病發病年齡小,發病工齡短,病情嚴重 建國50多年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職業病防治取得了巨大的成績。職業病發病人數逐年減少,發病人數最多的塵肺病發病工齡推遲至20年以后,塵肺病晉期的病程延長。然而近年來塵肺等慢性職業病呈現了發病年齡小,發病工齡短、病情嚴重的特點。例如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對廣東某寶石加工廠597例接塵工人(其中切石作業220人)進行了職業性體檢,檢出各期矽肺患者35例,發病率為5.86%,是全國粉塵作業工人平均檢出率的7.5倍;35名患者全部是切石工人,切石工種矽肺發病率高達15.9%;平均發病年齡26.3歲,發病工齡4.7年;35例患者矽肺致傷殘程度鑒定為2級傷殘到7級傷殘。
1.4 農民工成為監管盲區,大量職業病患者未被診斷 農民工的用工制度特殊,流動性大,多是合同工、臨時工和季節工,很多人簽的是“生死合同”,甚至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給職業衛生監管帶來很大的難度。例如按國家有關規定全國每年應進行職業性體檢的400余萬名接塵工人中僅有29.8%的工人接受了檢查,其中隸屬鄉鎮企業的應檢工人的受檢率只有16.0%,低于全國水平。未接受職業醫學體檢的280萬名粉塵作業工人中,若按當年的檢出率(0.78%)估算,未查未診的患者約2.2萬,導致大量的職業病患者流入社會,增加了社會的負擔。
2 農民工的社會健康保險現狀
2.1 農民工與城鎮基本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鄉二元結構使大量農民工未納入城鎮工傷、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障范圍。我國的城鎮社會保障覆蓋范圍是以戶口來界定的,農民工由于戶藉在農村無法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2003年和2004年先后下發了《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和《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把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到醫保范圍中,并根據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特點和醫療需求,合理確定繳費率和保障方式,解決他們在務工期間得大病的醫保問題。甚至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也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規定參加醫保,但是,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大,很多人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他們無法享受或持續享受工傷、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
2.2 農民工與農村合作醫療保障 各地的試點多是建立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因此外出務工人員幾乎都參加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很多地方規定農民工生病可以報銷醫療費用。例如青海省規定外出務工人員凡參加了戶籍所在地的新型合用醫療,在外出務工期間發生的醫藥費可回戶籍所在地按規定程序和標準根據對等原則報銷。但是,很多農民工身處異地,醫藥費用的報銷無論對農民工本身是管理者都有很大的操作難度。
3 農民工職業病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風險
3.1 農民工健康風險的轉移增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風險 農民工外出務工期間正是其身體機能最好的時期,一些與從事職業相關的慢性病不一定在此期間出現,當他們回到家鄉,慢性疾病開始發生了。但是他們加入了合作醫療,就得動用合作醫療資金為他們看病療傷,這對其他參與合作醫療農民的合作醫療資金分配就有失公允。同時也增加了合作醫療基金的支出,威脅基金的安全運行。
3.2 職業病高昂的治療費和威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安全運行 慢性職業病多損傷身體的重要器官功能,嚴重影響患者的生命質量,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傷。根據測算,塵肺患者1年的平均直接經濟損失(含藥費、治療費、交通費、營養費、陪護費和補助)高達1.66萬元,其中藥費和治療費約1.02萬。如此高的費用嚴重威脅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安全運行,也給患者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4 對策與建議
4.1 強化監管,減少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減少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范職業病的發生是保護農民工健康權益,消除職業病對合作醫療基金安全運行威脅的根本措施。2002-05-01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為加強職業病防治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部門應加大執法,切實貫徹《職業病防治法》,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將農民工作為監察的重點,切實保護農民工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
4.2 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 城鎮居民的社會健康保障包括了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的實施保障了不會因居民職業健康危險因素而降低基本醫療的保障水平。而在農村社會(社區)健康保險僅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而由于農民工健康風險的轉移,降低了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也影響基金的安全運行。社會公平、效益、穩定迫切要求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也必將推動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下,因職業、年齡、地域引發的健康風險轉移迎刃而解。
4.3 取消二元結構下的壁壘,建立城鄉社會保險基金的劃撥機制 在城鄉二元結構存在的條件下,退而求其次。可以參照現行的城鎮職工調動時社會保障資金的轉接模式,化解因職業、年齡、地域引發的健康風險轉移。此方法的前提是保證農民工依法參加城鎮職工社會健康保險。即農民工外出務工期間按規定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等,并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返回家鄉后參加合作醫療。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的結余部分劃入其家庭帳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統籌部分按繳費總額(含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的一定比例劃入合作醫療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