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價依據
1、評價依據要全,應包括現行的國家、地方和行業法法規、規章和標準。
2、職業病危害評價以職業病防治的規范、標準為主,其它如安全、環境標準及其它標準不應過多,評價依據中所列標準應在評價過程中要有所體現。
3、不能采用過期或作廢標準。
二、評價范圍
評價范圍應明確、全面和準確,應包括輔助工程,改擴建和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應對利舊內容進行評價。
三、評價方法
1、預評價:類比方法是目前技術導則規定的評價方法之一,也是一種科學的評價方法,應盡量選用。類比資料應盡可能選擇可比性高的企業,當沒有理想的類比企業時,可按工藝分階段選擇涵蓋主要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工藝進行類比。但是也不要為了應付評審“亂比”,使類比法失去其科學性、客觀性和嚴謹性,流于形式化。
風險評估法也是職業危害評價的一種較好的評價方法,應加強這種方法的研究和使用。
2、控制效果評價:控制效果評價中的定量分級不僅僅是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而是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分級。目前國家安監局(有毒作業場所危害程度分級)、衛生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分級:粉塵、化學物、高溫)、勞動部(噪聲作業分級)及國標(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分級)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分級標準均可采用。
四、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是職業危害因素辨識的基礎,應按照預評價技術導則附錄C的要求做好工程分析,以利于全面識別職業危害因素,分析職業危害暴露程度,提出有針對性的可操作性強的防護措施。
五、類比調查
1、類比企業的選擇對比要進行全面的比較,闡明類比企業與擬建項目的可比性,包括建設規模、自然環境狀況、生產工藝、生產設備、職業病防護措施、管理水平等,對于不同的要有分析說明,分析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的原因。
2、擬建項目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類比企業要有監測數據,未檢測的要予以說明未檢測的原因,類比檢測超標數據要分析超標原因,預測本項目危害程度及防護措施。
3、類比企業職業健康監護體檢人員要按健康監護標準分析體檢項目是否符合要求,檢查結果異常人員要分析與所接觸的危害因素的關系。
4、對類比企業職業病防護措施要進行詳細說明,便于與建設項目進行比較。
六、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分析
1、危害因素辨識:辨識依據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接觸限值》和《高毒物品目錄》,凡是列入的危害因素均應列出,其他危害也應辨識,但可只做一般分析。
2、檢修、維修、采樣過程的職業危害因素也應進行辨識。
3、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應按物理、化學(粉塵、高毒、一般有毒)、生物因素以及重點評價的因素列表說明。
4、要突出評價重點。應重點分析接觸作業人員多、接觸時間長、危害性大以及存在危害因素較多的崗位及工種,接觸時間短、產生數量極小、危害程度低的崗位及工種,可做一般分析。
5、應按評價單元識別與分析評價職業危害,評價單元的描述、分析評價應在報告書中前后保持一致。
6、職業危害因素對人體的健康危害應明確可導致的職業病,結合建設項目中的暴露水平分析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危害,不應照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