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要求,按照相關法律規范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與評價,明確企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其濃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評價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及其效果,對未達到職業病危害防護要求的系統或單元提出職業病控制措施的建議。
職業病危害的三大來源因素:
1.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環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熱季節高溫輻射,寒冷季度因窗門緊閉而帶通風不良等;
(2)廠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與無毒工段安排在一個車間;
(3)由不合理生產過程所致環境污染。
2.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 生產性毒物,如鉛、苯系物、氯、汞等;
(2)物理因素:主要為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濕、低溫等;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等;噪聲及振動;非電離輻射如可見光、紫外線、紅外線、激光、射頻輻射等;電離輻射如X射線等
(3)生物因素:如動物皮毛上的炭疽桿菌、布氏桿菌;其他如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原體。
(4)粉塵,如矽塵、石棉塵、煤塵、有機粉塵等
3.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勞動組織和制度不合理,勞動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職業緊張;
(3)勞動強度過大或生產定額不當,不能合理地安排與勞動者身體狀況相適應的作業;
(4)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如視力緊張等;
(5)長時間處于不良體位或姿勢,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