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從源頭上控制職業病的危害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與評價,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與評價報告,經過衛生審查批準。
(二) 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存在或者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如實向所在地縣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申報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危害的防護、應急救援設施。
(三) 規范用工管理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中載明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四) 嚴格材料和設備管理
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不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不隱瞞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中的職業危害;當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或有毒有害材料時,要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說明。
(五) 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
(六) 切實履行危害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上載明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危害后果以及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按規定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如實告知勞動者作業場所檢測和職業健康體檢結果。
(七) 加強作業職業防護
職業病防護設施配備應合理、有效。
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
1. 制定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計劃,并組織實施;
2. 對發放的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登記記錄;
3. 及時維護、定期檢測個體職業病防護設備;定期維護、檢測應急救援設施。
(八) 如實履行事故報告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實報告。
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如實提供證據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