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三)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四)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程序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用人單位申報后,因采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申報注銷手續。
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h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逐級匯總上報。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并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