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了解所在的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可能發生哪些事故和傷害,如何防范和施救。
2、有權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3、有權獲得保障自身安全與健康的勞動環境和條件,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和老動防護用品。
4、有權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5、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并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
6、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傷害或患職業病時,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7、女工有權享有特殊保護,如禁止單位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設、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崗位勞動以及連續大強度負重作業等。對女工的“四期”保護也有相應規定。
8、未成年工有權享有特殊保護。法律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從事電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森林伐木、有毒有害、繁重體力、登高架設等對發育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法律還規定,任何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
勞動者在享有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也必須自覺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義務,主要包括: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2、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加強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安全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