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職業病?
生產環境和勞動過程中存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各種不良因素(如有毒化學品、生產性粉塵、有害生物或物理因素、勞動強度過大、精神過度緊張、工作中不良體位、廠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等)稱為“職業病危害因素”;因職業病危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體所引起的健康損害或疾病,稱為“職業病”;易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的特定工作條件,被專稱為“職業病危害”。
什么是法定職業病?
不少國家將最常見、最明確的職業危害由政府通過立法措施定出具體范圍并列出具體名單予以公布,以便集中力量治理及防護,列入此范圍的職業危害即為“法定職業病”或稱為“規定的職業病”;被確診為“法定職業病”的患者,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享有一定的勞保待遇。此種法定職業病范圍的大小和補償力度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各個國家不盡相同。2001年10月27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形式頒布了《職業病防治法》,有力地促進了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開展,使廣大工人和職業病患者的利益從根本上得到了保障,這是任何國家都未曾有過的舉措,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在我國,哪些屬于法定職業病?
我國衛生部于1957年頒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共確定了14種“法定職業病”;1987年,該規定經過修訂后由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共規定了9類共102種職業病,擴大了法定職業病的范圍并將之更為具體,更方便操作。9大類中,職業中毒共規定51種,塵肺12種,物理因素疾病9種,職業性傳染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7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疾病2種,職業性腫瘤8種,其他職業病8種。
什么是工作有關疾病?
工作有關疾病的發生當然與長從事某項工作有關,但由于職業性有害因素只是該種疾病發生、發展的多種病因之一,或僅是該病得以顯現與加重的一個因素,其與該病的直接關系遠不如法定職業病那樣明確肯定,如腰背痛、腕管綜合征、頸肩腕綜合征等慢性肌肉骨骼損傷,工作過度緊張導致的心理疾患、高血壓、胃腸功能紊亂或消化性潰瘍或其他健康損害,長時間站立工作的下肢靜脈曲張等,這類疾病被統稱之為“工作有關疾病”。各個國家對“工作有關疾病”的處理不盡相同,這類疾病在我國,尚不屬需賠償的疾病范圍。
職業病的防護 根據國家新頒布的《職業病防治法》,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用人單位還須為接觸職業病害危害的工人提供有效的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工人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前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及時告知受檢工人;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