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既是對員工的保護,也是對企業的保護。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幾種:
崗前健康檢查:凡新招收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上崗前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排除職業禁忌癥,確定受檢者是否可以從事該項作業;建立健康檔案,為就業后定期體檢追蹤觀察或診斷職業病留下健康狀況的基礎資料。
在崗期間健康檢查:凡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和職業病患者以及觀察對象,在一定時間間隔內都應該進行定期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其目的是及時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人體造成的影響;早期診斷和處理職業病、工作有關疾病以及其他疾病。體檢間隔時間一般根據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而定。當發生生產事故或急性職業中毒時,對有關人員需進行應急性健康檢查,以便了解這些人員的健康是否受到損害、損害程度、以及為制定治療方案提供科學依據。檢查內容除一般項目外,重點針對可疑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設定一些特殊項目。必要時有關人員會在現場采集一些樣品。
離崗健康檢查:近幾年常出現有關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離開原工作崗位后被查出職業病。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勞動者要求原用人單位承擔醫療、賠償責任。為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在勞動者離崗前應進行一次離崗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處理:對于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禁忌癥和職業病病人,用人單位應妥善處理。對有職業禁忌癥的工人,其處理原則是調離工作崗位,安排合適工作;通過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個人三方面的配合,對有關疾病進行積極治療。對職業病人的處理原則是積極治療、調離工作崗位、安排合適工作;向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勞動能力和致殘程度鑒定;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工資、醫療費用等勞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