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答]
《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中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按衛生部頒發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執行。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書》,享有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職業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單位行政、工會和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根據其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的規定確定,經費開支渠道按現行規定辦理。勞動者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其所在單位必須為其建立健康檔案。變動工作單位時,事先須經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材料裝入健康檔案。
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當將情況報各自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勞動者新到單位后,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在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按有關規定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
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者,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監督檢查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的有關待遇和處理情況,對于不按國家規定處理,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單位,應出面進行干涉,直至代表勞動者本人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