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是由于職業活動而產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職業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發布了《職業病目錄》。這一目錄規定的職業病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等共10類115種疾病。職業病必須是列在《職業病目錄》中,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系,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職業病診斷工作與普通疾病診斷有很大差別,它是一項政策性、科學性、技術性、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它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普通疾病診斷只要根據臨床表現及相應的輔助檢查,診斷的目的是為治療的需要;而職業病的診斷除了需要臨床表現及相應的輔助檢查外還要有病人的職業史及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診斷的目的也不僅僅是為治療,它還涉及到診斷后相應的職業病待遇及民事賠償責任。
一旦患了職業病不僅會給勞動者身體造成嚴重的傷害、甚至是生命危險,而且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同時也給企業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做好職業病的防治工作對于勞動者與企業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那么企業與勞動者又將如何共同來防治職業病呢?
對于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有責任而且也必須依法采取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預防是指預先采取防范措施,這是必須貫徹于職業病防治活動全過程的根本措施,它包括為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特別是前期預防,強調從職業病危害源頭采取措施。為此《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引進項目(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實施職業病危害評價,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從預防的角度,將職業病危害從源頭截斷,避免職業病危害的產生;控制,指對工作場所或者職業活動過程中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評價、干預措施,目的是保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消除,是指依靠科技進步、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和其他治理措施,用無毒害材料、工藝代替有毒害材料、工藝,根除工作場所已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是指預防、治理和治療。防,在于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為勞動者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治,首先是對職業病危害進行積極治理,其次是保障職業病病人的醫治、療養和康復,包括職業健康、職業能力在內的職業素質盡可能的恢復。職業病防治是企業的責任,但勞動者也應積極配合參與到職業病防治的工作中去,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當勞動者不履行義務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批評、教育。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督促勞動者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