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非常普遍,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有,尤其發展中國家為甚,全世界大約近上億勞動者接觸粉塵危害。我國情況并不樂觀,塵肺防治工作任重道遠,必須采取強有力和效果明顯的措施。
法律措施
立法和執法
建國以來,我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旨在防止粉塵危害、保護工人健康的法令和條例。1956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防止矽塵危害技術措施辦法》、《礦山防止矽塵危害技術措施暫行辦法》;1987年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防治條例》和經過修訂的《粉塵作業工人醫療預防措施實施辦法》,使塵肺防治工作逐步納入了法制管理軌道;199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強調職業危害的宏觀控制和企業法人與勞動者的責任、權利、義務,將控制職業危害的責任賦予企業的每一個人,是促進企業搞好塵肺防治工作的法律保證;尤其是2002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充分體現了預防為主和防治結合的方針,明確分清用人單位、勞動者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責任,對從宏觀到微觀控制粉塵危害、防治塵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粉塵的職業接觸限值
1979年衛生部頒發的《工業企業衛生標準》TJ36-79中對9種生產性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作了規定,1983年-1996年又增加了40項粉塵衛生標準,總共達49項。2002年4月8日衛生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規定的粉塵標準為47項,包括時間加權平均濃度(PC-TWA)和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C-STEL)兩項指標,其中13項又分為總塵和呼吸性粉塵濃度,石棉又分為總塵和纖維濃度。
技術措施
用工程技術措施消除或降低粉塵危害,是預防塵肺最根本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