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噪聲防治
對施工工地噪聲,要嚴格建設審批,要求其申報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占地面積、施工總期限、各噪聲期環境噪聲的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要求其交納保證金。
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執行“公眾參與”的監督制度,采用突擊抽查或檢查方式監督其噪聲,限制其施工機械與施工時間,并根據污染范圍、強度、時間及建設規模向建筑單位征收建筑噪聲排污費,以此對環境、社會和周圍居民補償。
要求建筑單位開工前修建隔聲墻,采用低噪聲新技術和低噪聲施工機械,采用吸聲、隔聲、隔振降噪技術。
2、交通噪聲防治
敏感區域附近設禁鳴區和限速區,對路過的車輛噸位加以限制以改善附近的聲環境。
加強交通管理,制定噪聲違章收費標準,強化違反交通規則罰款制度。
加強機動車管理,合理分配各交通干道的車流量、車噸位和規定限速要求。
加強道路建設,完善道路系統,改善路況,對破損的道路路面及時修補,必要時交叉口設置立體通道。
實行單車噪聲控制,規定單車噪聲容許限值,控制機動車輛出廠的噪聲指標,對噪聲超標的舊車,要求其安裝降噪裝置,必要時淘汰、更新噪聲排放超標舊車。采集者退散采集者退散
3、社會生活噪聲防治
文化娛樂場所,選擇場所前必須到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居民區內的娛樂場所,要求其采取有效的隔聲減振措施,并達到所在功能區的排放標準。不符合標準的娛樂場所,文化部門不得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不得發營業執照。
通過宣傳教育和管理對家庭娛樂活動和室內裝修進行控制,規定限制音量和作業時間。
4、廠界噪聲防治
噪聲污染嚴重的企業,要遠離學校、居民區、公建設施區等聲敏感區,并要達標排放。因特殊原因距離聲敏感區較近的,妥善布置噪聲輻射方向,合理布置建筑結構,加強廠區界的立體綠化,必要時修筑隔聲墻,盡可能減小噪聲。
研制和采用低噪聲設備和機械以及加工工藝,對高噪聲的設備和機械要加強維護維修,采用隔聲、阻尼、吸聲、隔振技術加以控制(如設置隔聲室、隔聲機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