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職業病是指用人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分10類共115種。
構成職業病要滿足以下三要素:
一是患病主體須是用人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二是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產生的;
三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規定,患職業病的職工也屬于工傷保險的保護范疇,可以獲得相應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我國因為受到經濟承受能力的約束,只能先把有限的資金投入給保障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體力勞動者。據國家有關職業病診斷機構解釋,受到國家經濟承受能力等的約束,頸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壓等病種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國115種法定職業病范疇。但職業病的病種有調整、增加的空間,因為“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律涵蓋的人群和病種會有調整和增加。
因此,不是與職業因素相關的疾病都是職業病。在實際生活中,由于某些職業的特點原因導致在該類人群中患有某種疾病的幾率較高。比如一些人因經常上夜班而導致的神經衰弱、駕駛員經常開車而患上的腰椎病、電腦編程人員整天坐在電腦前導致的頸椎病等都不能稱為職業病,而只能稱為職業相關疾病。
職業相關疾病的范疇比職業病要更大。職業相關疾病的診斷實際上與普通疾病的診斷一樣,主要根據病人的臨床表現,病人的職業特點只是一個參考因素。而職業病的診斷需要考慮許多其他因素。比如病人的職業史、構成因果關系的危害接觸史、是否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病人的臨床表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