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2、獲得職業衛生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此外,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商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還有獲得培訓行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有疑義時,還有向做出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的權利。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如果用人單位未按上述內容去做,企業就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受害職工據此可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來達到維護自身健康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