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體,當其強度或濃度與累積時間超過一定限度時,人體就可能出現相應的臨床癥狀和體癥,這類有明確因果關系的疾病稱為職業性疾病或廣義的職業病。一般被認定為職業病,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第一,該疾病應與工作場所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密切有關;
第二,所接觸的有害因素的劑量(強度或濃度)無論過去或現在,已足可導致疾病的發生;
第三,必須區別職業性與非職業性疾病所起的作用,前者的可能性必須大于后者。
雖然對上述概念的認識相同,但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社會制度、經濟條件、診斷技術普及或掌握的程度各不相同,因而,各個國家、地區或一個國家、地區的不同時期所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和病種是迥然不同的。凡由政府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的職業病,稱為法定職業病或狹義的職業病。1957年,我國衛生部首次公布了職業病名單,將當時危害職工健康和影響生產比較嚴重、職業性比較明顯的塵肺等14種職業病列為國家法定的職業病。1987年,我國衛生部重新公布了新的職業病名單。新公布的職業病名單共分九類職業病,總病種為99種。其職業病分為以下幾大類:
(一)職業中毒
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錳及其化合物中毒;鎘及其化合物中毒;鈹病;鉈及其化合物中毒,釩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氫):砷化氫中毒;氯氣中毒;二氧化碳中毒;光氣中毒;氨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氧化碳中毒;硫化氫中毒;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工業性氟病;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鉛中毒;有機錫中毒;羥基鎳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有機磷農藥中毒;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殺蟲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與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根據《職業性急性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總則》可以診斷的其它職業性急性中毒。
(二)塵肺
矽肺;煤工塵肺;石墨塵肺;炭黑塵肺;石棉肺;滑石塵肺;水泥塵肺;云母塵肺;陶工塵肺;鋁塵肺;電焊工塵肺;鑄工塵肺。
(三)物理因素職業病
中暑;減壓病;高原病;航空病;局部振動病;放射性疾病: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內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膚燒傷。
(四)職業性傳染病
炭疽;森林腦炎;布氏桿菌病。
(五)職業性皮膚病
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電光性皮炎;黑變病;痤瘡;潰瘍;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其它職業性皮膚病。
(六)職業性眼病
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職業性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
(七)職業性耳鼻喉疾病
噪聲聾;鉻鼻病。
(八)職業性腫瘤
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聯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膚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爐工人肺癌;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
(九)其它職業病
化學灼傷;金屬煙熱;職業性哮喘;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棉塵病;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蝕病。
為了及時掌握職業病的發病情況,以便采用有效的防治措施我國衛生部在職業病報告制度試點的基礎上,于1983年正式頒布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要求在全國縣以上(包括縣)所屬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廠礦企業中實行,同時明確規定省、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職業病防治院(所)或衛生防疫站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