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世界約有70多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制定了有關職業衛生的法規。
職業衛生立法在世界上是工業革命時代的產物。針對那時許多國家以污染環境、職業危害為代價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情況,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全球人權宣言》宣布,所有人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業條件的權利。1950年,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在第一屆職業衛生聯合委員會上明確提出了“職業衛生”的概念和內容。1992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將職業危害相關問題列為必須解決的七大全球問題之一,要求各國都應當將其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盡快立法加以控制。
職業衛生法規在各國名稱不一,有的稱職業衛生法,有的稱職業安全衛生法,還有的國家制定了涉及特定行業或工種職業衛生的法律。美國、加拿大、日本、希臘、英國等國制定的職業衛生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目的明確,條款清晰,勞資各方的義務、權利、政府的職能、職業衛生服務的內容、預防性衛生監督等規定比較詳細,并且多數有實施細則,可操作性較強。日本、智利、德國、芬蘭等國制定的職業病法或塵肺病法,主要是調整因某種職業而患職業病以后的健康監護、醫療費用、賠償等涉及勞資各方的關系,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職責規定得較為清楚。英國、美國、印度等國還制定了礦山與采石安全衛生法或煤礦安全衛生法,這些法律適用范圍窄,不適用于其他行業或工種。
這些法律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如勞動者享有作業場所獲得保護身體不受危害、有獲得工作場所有害因素信息、有獲得健康監護不需付醫學檢查費用等權利,同時又須遵守國家及企業的法規、規章、制度,配戴特殊需要的個人防護用品。用人單位除了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衛生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工作環境和場所外,還要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培訓、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職業衛生服務(包括工作中可能對勞動者產生職業危害的信息,健康監護,因工傷、職業病而致殘的健康管理、治療和康復等)、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依法承擔因職業危害而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的賠償責任。有的國家在法律中還要求100人以上的企業要設立健康委員會,不足100人的要設立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由于各國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平、立法體系的不同,各國雖然有各自的特點,但立法的目的都是確保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