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認定工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情形。“視同工傷”的情形為:(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歸納起來,認定工傷的主要要件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一個核心要件。也就是說,引起傷害的原因必須和工作有直接的、內在的聯系。
在工傷保險制度中,工傷認定是第一道“大門”。職工受傷,是否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必須經過工傷認定這一道“大門”。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引起職工人身傷害的原因有很多,有的和工作毫無關系,有的貌似和工作有關系(如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內因私事口角發生爭斗打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必須首先經過工傷認定進行仔細甄別,才能去偽存真,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防止非因工受傷者鉆工傷保險的“空子”,侵蝕工傷保險基金。從一定意義上說,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的“準入門檻”。
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工作環節。職工受傷,必須首先進行工傷認定,待傷情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個環節是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前提。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給付是一個有機整體,工傷認定處于排頭地位,沒有了這個排頭,整個工傷保險體制就無法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