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是醫師根據職業危害因素對患者身體的損害程度,按照國家制訂的職業病診斷標準作出的診斷,是一種憑著醫生的主觀判斷做出的結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誤診、漏診的問題。當你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時,作為當事人(患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天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鑒定。而且《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15天內,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國家衛生部門不設職業病鑒定機構,不受理職業病的鑒定申請。
為使能順利辦理申請職業病鑒定,請記得攜帶已領取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患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職業史和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資料。這些資料是職業病鑒定過程中專家需要查閱的資料。
職業病鑒定專家庫的專家是經過有關部門反復資格審查篩選出來的,相信他們一定會遵循科學、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好職業病鑒定工作,讓當事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