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志管理的基本特點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和煤礦安全規定,準許生產單位出售和使用單位使用的憑證。
生產單位生產的產品要取得安全標志,需要經過以下4個環節:
1.資質審查
鑒于煤礦生產對其所用產品的特殊要求,煤礦礦用產品必須由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有足夠的注冊資金和技術力量的專業生產單位生產。
2.技術審查
包括技術標準、圖紙、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審查。生產單位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的有關規定,名稱和說明書應規范。
3.現場評審
從軟件和硬件兩方面,審查生產單位是否具有必要的生產設施設備、產品檢測檢驗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質量保證體系,能否持久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
4.產品抽樣檢驗
按照規則進行產品抽樣,委托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經過審核確認的企業標準進行產品檢測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
通過上述審查、評審和檢驗合格的產品,可發放安全標志證書,準許在產品外體明顯位置使用“MA”安全標識。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依產品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一般2~4年。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截止前必須提交證書延期或換證申請,安全標志證書超過有效期的產品不得銷售,使用單位也不得購買和使用。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信息網(www.aqbz.org)實時公布安全標志申辦進程及獲證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和生產單位信息。同時,接受產品用戶查詢。
生產單位必須按照經技術審查和現場評審合格的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組織生產。如果生產條件或技術文件發生變化,應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審查確認;如果改變產品結構或受控主要零(元)部件,應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備案,必要時進行重新檢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正在加大安全標志證書發放后的監督管理力度,以確保安全標志管理產品持續穩定地符合煤礦安全生產的要求。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完善的安全標志工作體系,程序化、規范化、體系化的運行機制、議事機制、協作機制、技術研究機制和監督機制,力求安全標志工作的科學、規范、公開、公正、透明。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廣泛吸納社會力量,成立了由近百名專家組成的技術專家隊伍和近300名專家組成的現場評審員隊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21家國家安全生產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為安全標志管理提供檢測檢驗支持(其中2家主要從事非煤礦用產品的檢測檢驗工作),并注重充分發揮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重要作用。安全標志申辦過程中的每一環節均有嚴格的操作程序和格式化的文件,并有相應的規范、細則和管理制度作為保證。工作中凡存在不確定性,需要集體研究確定解決方案的均需通過議事,方可開始下一環節的工作。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還建立了技術研究、探討制度,每年召開10多次技術研討會,對有關標準、檢驗方法等進行技術研究,促進了認識的統一和技術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時,還建立了監督信息反饋表,明確了舉報途徑和方式。
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種類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安監技裝字〔2001〕第109號文公布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共12類118個小類。
(1)電氣設備。包括高低壓電器、防爆電機、綜合保護裝置和其他防爆電器。
(2)照明設備。包括安全帽燈、報警礦燈、防爆燈具、礦燈短路保護裝置等。
(3)爆破材料、發爆器。包括煤礦許用炸藥、煤礦許用雷管、煤礦許用導爆索、發爆器等。
(4)通訊、信號裝置。包括通信、信號裝置。
(5)鉆孔機具及附件。包括電動、液動、非金屬與輕合金氣動的鉆、鑿、錨機具。
(6)提升運輸設備。包括帶式(刮板)輸送機、提運設備。
(7)動力機車。包括防爆蓄電池電機車、架線機車、防爆柴油機動力設備等。
(8)通風、防塵裝備。包括地面通風機、局部通風機、通風儀器儀表、除塵與降塵設備等。
(9)阻燃及抗靜電產品。包括阻燃輸送帶、電纜、風筒、隔爆水袋(槽)、非金屬制品、難燃介質等。
(10)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裝備。包括氣體檢測儀表、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自救器、呼吸器、蘇生器及其他安全裝置。
(11)支護設備。包括液壓支架、氣垛支架、單體液壓支柱、切頂支柱、摩擦支柱、金屬頂梁、錨桿(索)、乳化液泵、液壓支架用膠管等。
(12)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包括采煤機、掘進機及其電控裝置等。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實施成效
通過10多年的發展,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已深入人心
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必須申辦安全標志,無安全標志的產品不能下井,已成為生產廠家、煤礦用戶、安全中介機構及相關管理部門、監管監察機構人人皆知的規定。安全標志已成為鑒別合格產品和使用安全產品的重要依據。
2. 提高了煤礦礦用產品的準入條件,有效促進了煤礦安全生產
自1992年以來,煤礦發生的重特大惡性事故中,未發現與已獲安全標志產品的安全性能直接相關的致因。
3. 促進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貫徹執行
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煤礦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在國家提出新的要求,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修訂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完成換標工作,否則依法撤銷安全標志。通過這種管理制度,有力地促進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時和全面的貫徹執行。
4. 規范了技術文件及其質量保障體系,提高了礦用產品的整體水平
通過各種形式的宣貫和安全標志申辦,強化了礦用產品生產企業的安全意識,提高了對礦用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重要性的認識。通過技術審查,有效地規范了生產企業的技術文件;通過現場評審,規范了企業的生產組織和質量保障體系;通過監督檢查,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據初步統計,安全標志申辦中,50%申辦企業初審時經過整改,淘汰率約占4%;85%的技術文件經過1次或以上的修改,淘汰率約占8%;88%現場評審經過了整改;產品檢驗不合格率占申辦產品數的3%,涉及企業約占申辦企業的6%。
5. 為煤礦企業設備選型、購買、使用具有安全保障的礦用產品提供了依據
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對遏制假冒偽劣產品進入煤礦井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使游離于國家安全監管之外的產品越來越少。
6. 為煤礦安全監察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安全標志已成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礦用設備的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是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對在用礦用設備安全性評估、檢測的重要參考。
7. 促進了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整體技術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在實施安全標志管理過程中,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過多種形式的技術研究和討論,統一了對標準的認識,提高了整體技術水平,也彌補了目前國家在這一方面的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