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最高容許濃度是在目前醫學水平上,認為對人體不會發生危害作用的限量濃度。它是通過衛生學調查、臨床醫學檢查、化驗檢查、流行病學調查和動物實驗等系統研究而制定的。
最高容許濃度是以每立方米的空氣中含毒物的毫克數來表示的,單位是mg/m3。
1979年頒發的《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中,對111種毒物的最高容許濃度作了規定,1983年至1989年我國又頒布了25種毒物的最高容許濃度,2002年4月8目發布的《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2002)對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容許濃度按最高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