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女工健康是我國一貫的政策。
由于婦女的生理特點,某些生產性有害因素對婦女健康具有較大的或特殊的影響,故應特別重視女工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
婦女不宜從事持續負重20-25Kg以上的重體力勞動,不宜從事高溫或低溫環境作業、不會引起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長期強制體位的作業以及有發生意外事故的高度危險的作業要加強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女工在月經期不應從事高空、裝御、搬運及接觸冷水的作業。懷孕女工應暫時調離以下作業崗位:毒物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高溫及高溫作業崗位、全身性振動的作業崗位。懷孕女工不應延長工作時間和參加夜班作業。在圍產期,應盡可能做到產前休息14天,產假滿恢復工作時,先安排一定時間的過渡性工作,使女工逐漸適應。在哺乳期要保證國家規定的哺乳時間,并應盡可能暫時脫離接觸有毒物質的作業。工廠哺乳室應必須有衛生設備,使女工在哺乳前能換下工作服并將手洗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