酚(PHENOL)又稱苯酚或石炭酸,為細胞漿毒物,屬高毒類,能使蛋白變性、沉淀,故對各種細胞有直接損害。可經皮膚、呼吸道侵入人體,可引起皮膚、粘膜燒傷和全身中毒。
工業上用于橡膠、油漆、塑料、合成樹脂、炸藥、木材防腐、紡織、制藥、肥皂及農藥等。醫藥上用作燒灼劑、消毒劑、止癢劑。在生產過程、包裝、運輸及使用時,因意外情況可經皮膚接觸或呼吸道吸入酚蒸氣而致中毒,有時可因誤服、服毒所致。
【臨床診斷要點】
一、有確切的酚接觸史。
二、全身中毒表現:酚皮膚大面燒傷(>13%)。吸入高濃度酚蒸氣以及經口進入體內均可發生。表現頭昏、頭痛、乏力、意識障礙、昏迷、抽搐;呼吸困難、呼吸節律改變、肺水腫、呼吸衰竭;脈搏細速、血壓下降、尿成棕黑色、尿少、無尿、急性腎功能衰竭。口服酚可有胸骨后疼痛、腹痛、腹瀉、嘔吐、便血等。
三、局部燒傷表現:濺入眼內、皮膚可發生灼傷、壞死,顏色可由蒼白轉為紅色、棕色乃至黑色。
【傷殘等級及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
一、眼部損害、視力減退至失明,評定請參照甲醇中毒中有關部分。
二、皮膚燒傷其疤痕大小不一,對其功能影響不一,因此傷殘程度可評為:
1.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70%以上,評為傷殘四級,勞動能力完全喪失。
2.面部輕度毀容,評為傷殘五級,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
3.全顏面植皮后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評為傷殘六級,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
4.全身瘢痕面積50%—59%,評為傷殘七級,勞動能力部分喪失。
5.全身瘢痕面積40%—49%,評為傷殘八級,勞動能力部分喪失。
6.全身瘢痕面積30%—39%,評為傷殘九級,勞動能力部分喪失。
7.全身瘢痕面積<30%,評為傷殘十級,勞動能力部分喪失。